各有关征信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按照《关于我国物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关于总结春运信用建设经验 持续优化春运服务的意见》要求,我委拟与有关征信机构合作开展运输物流行业信用建设相关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与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暂行办法》,现向你们征询合作意向。有关情况如下:
一、根据工作需要,拟委托有关征信机构参与以下工作:(一)参与建立运输物流行业各类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二)研究提出运输物流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方法;(三)研究提出运输物流相关自然人(驾驶员、乘客、春运志愿者、春运工作先进个人等)与运输物流活动相关的信用评价方法;(四)监测运输物流行业信用状况,及时发布信用风险提示,定期编制行业信用报告;(五)推动信用信息的开发应用,为行业监管和行业自律提供基础支撑。(六)根据运输物流行业信用建设需要开展其它工作。
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与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暂行办法》第十条,选择合作的征信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我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二)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或备案,获得个人或企业征信业务资格;(三)具有一定规模的专业团队,在10个以上省(自治区)设有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或具有全国性的服务网络;(四)建立独立且比较完善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和网站;(五)具有比较完善的征信服务技术标准、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体系;(六)信用服务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和失信记录;(七)其他要求的条件。
三、请有合作意向的征信机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与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提供以下材料:(一)机构基本信息;(二)营业执照副本和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或备案文件复印件;(三)信用信息数据库、网站基本情况;(四)信用记录建设和征信报告评审等工作流程;(五)信息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六)组织机构设置、人员基本构成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七)由其他具有资格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本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信用报告。
四、请有合作意向的征信机构根据拟开展合作的内容,研究提出运输物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于5月6日前反馈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调节局和财政金融司。
联系人:刘希龙 68505534 严畅 68502321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