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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质监系统2015年度行政处罚案件
  来源:甘肃省交通运输厅2016-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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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甘肃某特种水泥有限公司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通用水泥熟料案。根据举报,兰州市质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甘肃某特种水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现场正在生产通用硅酸盐水泥熟料。经调查,该公司未申请办理通用硅酸盐水泥熟料生产许可证,该公司对违法事实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停止无证生产水泥熟料并处以罚款106460.1元。

  二、定西市某肥业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化肥案。定西市质监局收到定西市工商局关于消费者举报定西市某肥业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化肥的批转单,定西市安定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生产的459吨成品过磷酸钙产品进行了抽样,并进行了调查取证。经检验判定,该公司全部产品不合格。该公司在得知产品不合格后,立即主动查找原因并停产整顿。经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安定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认为该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过磷酸钙产品并处以罚款55350元。该公司对违法事实认可,对实施处罚的依据无异议,不要求听证。

  三、永登县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水泥熟料案。根据举报,兰州市质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永登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现场正在生产通用硅酸盐水泥。经调查,该公司未申请办理通用硅酸盐水泥熟料生产许可证,该公司对违法事实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5万元。

  四、永登县某化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水泥熟料案。根据举报,兰州市质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永登某化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现场正在生产通用硅酸盐水泥。经调查,该公司未申请办理通用硅酸盐水泥熟料生产许可证,该公司对违法事实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5万元。

  五、酒泉市瓜州县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成都某品牌有机肥伪造产品产地案。根据工作安排,瓜州县质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有机肥生产现场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的化肥产品包装标注为成都某高效有机肥,生产厂名: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攀枝花市某区某地,现场完成包装的成都某品牌高效有机肥达560吨,标注上述厂名厂址的包装袋共计6965条。执法人员立即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封存,经调查取证,该公司涉嫌假冒厂名厂址、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且数量和货值较大,瓜州县质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

  六、嘉峪关市某乳业有限责任公司“2·7”蒸汽锅炉房排污阀断裂伤人案。嘉峪关市某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在2015年2月7日发生蒸汽锅炉房排污阀断裂伤人事故。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迅速到达事故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初步勘查,并组织开展了事故救援工作。经市政府批准,成立了以嘉峪关市安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市公安局长城分局相关部门人员为成员的市政府“2·7”事故调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其他相关规定,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有关单位和人员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28.8132万元。该公司对违法事实认可,对实施处罚的依据无异议,不要求听证。

(信息来源:甘肃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