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交建管发〔 2016 〕 151 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自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局、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西江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发展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各在建公路 BOT 公司: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交质监发〔 2009 〕 318 号)和《关于 2016 年度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质监综函〔 2016 〕 40 号),经研究,决定开展 2016 年度广西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及时段
列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 年广西公路水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评价时段从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二、评价对象
所有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以及在建项目工地试验室、派出机构(从事验收或大型检测项目的)。
三、评价程序
自治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具体负责评价工作,评价结果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审定。
(一)工地试验室、派出机构采取网上自评与书面自评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自评,自评结果提交所在项目建设单位现场管理机构。项目建设单位现场管理机构根据提交的自评资料提出评价意见,经工地试验室、派出机构确认后提交自治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2016 年网上信用评价资料将统一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信息系统”( http://www.jtsyjc.net/ )(以下简称管理系统)中填报。等级试验检测机构的网上信用自评资料由其自行填报,工地试验室(含现场检测项目)的网上自评资料由其授权母体检测机构填报。
(二)从业试验检测机构负责其机构和人员的信用评价自评,自评结果按要求提交至自治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四、评价工作要求
(一)采信依据。
1.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文件(含督查、检查、通报文件)。
2.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发出的监督意见通知书、停工通知书、质量安全问题整改通知单。
3. 工程其他监管部门稽查、督查(察)、检查等活动中形成的检查文件。
4. 举报投诉调查处理的相关文件和专家鉴定意见。
5. 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认定相关文件。
6. 项目建设单位现场管理机构有关现场试验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履约、质量和安全问题的处理意见。
7. 总监办、项目监理部、驻地办对有关试验检测问题的处理意见。
8. 项目建设单位现场管理机构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供的项目检测人员履约情况(包括合同规定人员、实际到位人员及人员变更情况等内容)。
(二)未如实网上填报自评资料或与其书面评价资料不一致的,按照存在虚假资料进行信用扣分。
(三)信用评价表须加盖被评价单位公章,并附上失信行为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未附上采信依据的,不予采信。
(四)试验检测人员个人信用评价只需提交存在失信行为的评价结果。
五、时间安排
(一)试验检测机构的自评结果应于 2017 年 1 月 1 日前提交至自治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2017 年 1 月 20 日之后,机构信用自评资料即被锁定。
(二)工地试验室、派出机构的自评结果应于 2017 年 1 月 1 日前提交至所在项目建设单位现场管理机构单位。项目建设单位现场管理机构单位对所在项目工地试验室、派出机构的复核评价结果应于 2017 年 1 月 8 日前提交至自治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2017 年 2 月 20 日之后,工地试验室(含现场检测项目)信用自评资料即被锁定。
(三)自治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于 2017 年 3 月 10 日前将所有信用评价资料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审定。
联系人及电话:龙飞, 07714603238 ;传真: 07714950195 。地址:南宁市白沙大道 60 号自治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办公楼 611 房。
2016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