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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2017-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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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交通运输局,自治区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局、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西江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发展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各在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公司:

  为加强我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信用评价流程,强化信用评价防控点监管,减少信用评价人为因素影响,防范廉政风险,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信用评价工作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我厅成立了由分管厅领导任组长,各有关部门、单位领导为成员的广西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领导小组,负责广西公路建设市场设计、施工、监理及试验检测等信用评价工作,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具体日常管理工作。各具有信用评价职责的单位,应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本单位的信用评价工作的管理。

  二、进一步规范信用评价工作流程

  参建企业自评;建设单位评价;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和高速公路管理局审查、评价;广西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审核、评价;广西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领导小组对信用评分、综合评价等级进行审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10个工作日;参建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公示部门提出申诉;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布信用评价等级。

  设计企业、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不需参建企业自评环节。

  三、加强信用评价台账管理

  一是建立信用评价台账,各信用评价单位应及时收集检查、通报等相关文件,按信用评价规则、办法的规定,摘录企业的不良行为信息,形成信用评价书面台账和电子台账;二是及时录入广西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网址: http://116 .252.39.166:801),已具备设计企业、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功能,建设单位将参建设计企业、施工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入书面台账时,应同时将其不良行为录入广西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作为电子台账;三是建立台账报备制度,建设单位于每季度末最后一个月底5日(即3月25日、6月25日、9月25日、12月25日)前按项目管理权限将信用评价台账以书面形式报送负责项目监管的自治区公路管理局或高速公路管理局,自治区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局应于每季末最后一个月底前报送至广西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广西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季度后第一个月5日前报送厅建设管理处,报送的书面台账需有经办人员、单位分管领导签字。

  四、落实信用评价的签认制度

  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检查后应形成正式通报文件及时送达项目法人,检查发现参建企业存在不良行为的,项目法人应及时告知相关企业,要求其对不良行为予以签认,并纳入信用评价台账。相关企业对其不良行为有异议的,应书面提出异议,否则视为认可。相关企业对其不良行为存在异议的,由项目法人组织复核,复核结果送检查单位和相关企业。

  五、加强年度信用评价工作

  每年年初,各信用评价单位应组织信用评价人员集中开展上一年度的信用评价、审查及审核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保质、按时完成信用评价工作。信用评价及其审查、审核工作应经 2人以上共同完成,评价结果纸质文件须经信用评价工作的单位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并及时报上一级信用评价单位。

  六、加强信用评价工作监督检查

  我厅制定年度公路建设市场督查计划时,将布置开展信用评价专项督查或结合综合督查进行检查。自治区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局、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等单位应加强对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工作的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并将检查情况纳入对建设单位的信用评价。

  七、强化信用评价工作纪律

  评价工作应依据评价规则进行,评价工作人员不得故意遗漏或凭空增加企业不良行为,不得擅自修改评分,任何人不得就评价对象的评价、评分提出倾向性意见,任何人不得人为干扰信用评价工作。做好评价的保密工作,任何人不得透露评价过程信息,评价结果公布前不得透露评价结果。

 

 

 

 

 

 

 

 

2016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