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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设备安装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贵州省交通运输厅2017-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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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交建设〔2017〕66号

各市、自治州交通运输局(委)、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贵州省航务管理局、各水运建设项目业主单位:

  现将《贵州省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设备安装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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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黔交建设[2017]66号关于印发《贵州省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及设备安装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pdf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2017年3月27日

贵州省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设备安装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从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增强从业企业诚信履约意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总结近年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设备安装从业企业信用评价的经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设备安装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条 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设备安装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设备安装企业信用评价内容包括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信用行为。

  第五条 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设备安装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分工负责制度。

  第二章评价对象

  第六条 主要评价对象包括以下从业单位:

  (一)当年(评价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有勘察设计任务、施工任务、设备安装任务的从业单位(含联合体成员)。

  (二)当年有投标行为且发生不良信用的从业单位。

  仅有投标行为但未发生不良信用的从业单位不纳入评价。

  第七条 当年虽无勘察设计任务、在建项目施工任务、投标行为,但发生了与从业单位承建(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不良记录事项,当事从业单位仍作为评价对象。

  第三章评价主体

  第八条 信用评价主体为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单位。

  第九条 省交通运输厅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设备安装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依据交通运输部的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我省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设备安装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贵州有关信用评价的规章制度,制定贵州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设备安装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二)组织贵州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及设备安装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三)负责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及设备安装企业省级综合评价,定期发布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并将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报交通运输部。

  第十条 省航务管理局负责全省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设备安装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收集汇总全省水运工程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及设备安装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信用评价材料并审核确认。

  (二)配合省交通运输厅调查核实全省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设备安装企业其他信用行为情况,并按《水运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贵州省水运工程设备安装信用行为评定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定标准》,见附件1、 2、3)和《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分计算方法》(以下简称《计算方法》,见附件 4)进行评价。

  (三)汇总上报全省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设备安装企业信用评价结果。

  (四)结合项目日常监管,建立水运建设项目信用信息台帐, 并组织核查,相关情况将作为信用信息评价的依据。督促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相关资料的收集、汇总工作。

  (五)按省交通运输厅要求完成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设备安装企业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开展所承担的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设备安装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负责所承担的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设备安装企业的信用评价有关工作。

  (二)收集汇总所管辖的水运工程业主对勘察设计、施工及设备安装企业信用评价材料并进行初审。

  (三)按照《评定标准》和《计算方法》对所承担的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设备安装企业其他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四)指导和监督水运工程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开展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设备安装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五)指导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设备安装企业其他行为进行初步评价。

  (六)负责所管辖的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设备安装企业信用信息汇总、初审和上报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负责其建设项目中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设备安装企业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的评价工作,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将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设备安装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情况和投标履约考核结果报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进一步制定项目履约考核的具体行为和条款,并在项目招标文件中载明。

  (三)项目业主单位下设的项目办只能作为评价主体的内部执行机构,不能作为评价主体,其评价行为及其评价结果须由项目业主单位审查确认才能上报。

  第四章评价等级

  第十三条 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设备安装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 AA、A、 B、C、D 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综合评分分别为:

  AA 级:95 分≤X≤100 分,信用好;

  A 级:85 分≤X<95 分,信用较好;

  B 级:75 分≤X<85 分,信用一般;

  C 级:60 分≤X<75 分,信用较差;

  D 级:X<60 分,信用差。

  第五章评价单元

  第十四条 评价年度内在我省范围内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包括航运建设项目、航道整治项目、港口码头项目、航电工程项目、通航建筑物项目、船舶建造项目、水运支持保障系统项目、水运信息化建设项目、溜索及渡改桥项目等勘察设计、施工企业(不含便民码头、渡口);合同金额大于100万元(含设备费)或项目业主认为的关键设备的设备安装企业均纳入评价。

  评价年度内,企业所在的合同段从业时间很短,且完成的形象进度产值相对于合同金额比例较小的可不参评。

  第十五条 企业信用评价内容由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三部分构成。投标行为以企业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合同段为评价单元;其他行为以企业单次失信行为为评价单元。对企业失信行为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评定标准》进行扣分。

  第十六条 对在抢险救灾、应急保障、国防战备、品质工程等任务及工作中受到省部级行政机关表彰的企业,按照《计算方法》给予适当加分奖励。

  第六章评价标准

  第十七条 评价标准按《水运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贵州省水运工程设备安装信用行为评定评价标准》中的评价标准采用,具体标准见附件1、附件2、附件3(细化的指标以“△”标示,增加的指标以“▲”标示)。

  第七章评价程序

  第十八条 信用评价的程序

  (一)投标行为评价。招标人应在签订承包合同之日起15日内对参与投标且存在失信行为的勘察设计、施工及设备安装企业进行评价,将评价结果告知被评价人,并按职责分工报招标文件备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合体有投标失信行为的,其各方均按同一标准进行评价。

  (二)履约行为评价。项目业主结合建设管理工作,对企业的履约行为一年评价一次。对当年组织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项目业主应在交工验收完成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履约行为评价。

  (三)其他信用行为评价。各项目业主对企业的其他行为进行记录、初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航务管理局根据各项目业主有关记录及其他材料对企业的其他行为进行审核评价。

  (四)省级综合评价。省航务管理局应在每年的1月31日前组织完成上一年度的信用评价汇总及审核确认工作,并按要求报送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根据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其他信用行为的评价情况进行年度综合评价,按《计算方法》计算各参评勘察设计、施工和设备安装企业的综合得分并确定其信用等级,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在省交通运输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

  省交通运输厅应于每年的3月2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省级综合评价工作,并于4月15日前将企业的评价结果报交通运输部。

  第十九条 信用评价的方式

  (一)对从业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管理相结合的方式。评价周期为1年,评价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按规定直接进行定级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在评价等级结果适用期内,企业受到省、市(州)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存在信用等级 D 级所列情形及降低信用等级行为时,应及时将情况上报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将对其信用等级进行动态调整,调整后的信用等级自省交通运输厅发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水运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的采信依据: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水运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等相关部门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

  (二)招标人、项目法人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有关资料。

  以上采信依据以信用评价年度的发文日期或认定时间为准,对存在失信行为且有充分证据材料的可以纳入发现失信行为的评价年度进行评价,但针对同一失信行为在同一信用评价中不多次采信评价。

  第八章评价等级的适用

  第二十一条 信用等级的适用

  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企业在贵州的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贵州省的水运工程建设市场。

  (一)凡在我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单位,其信用评价等级按以下顺序引用(排序在前的优先):

  1.我省的信用评价等级;

  2.交通运输部的信用评价等级;

  3.投标单位注册地行业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等级。

  无上述3种信用评价等级时,其信用评价等级按以下原则确定:

  ——无不良信用记录或有一般不良记录的,按B级对待;

  ——仅有1次达到直接定为D级不良记录的,或仅有2次达到直接定为C级不良记录的,按C级对待;

  ——发生直接定为D级不良记录超过1次的,或直接定为C级不良记录超过2次的,或直接定为D、C级不良记录合计2次的,按D级对待。

  (二)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设备安装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 1 年。下一年度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设备安装企业在贵州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在贵州的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 1 年。延续 1 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贵州确定,但不高于其在贵州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

  (三)信用评价等级为 C 级的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设备安装企业,下一年度信用评价时,其信用评价等级不高于 A 级。下一年度在贵州无信用评价结果的,信用评价等级可确定为 B 级,再下一年度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贵州确定。

  (四)信用评价等级为 D 级的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设备安装企业,下一年度信用评价时,其信用评价等级不高于 B 级。下一年度其在贵州无信用评价结果的,信用评价等级可确定为 C 级,再下一年度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贵州确定。

  (五)对实施行政处罚的企业,调整为 D级的时间不低于行政处罚期限,不受评价周期限制。处罚期满后,依企业的申请,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核查(是否整改到位或消除影响),暂按信用评价等级 C 级确定,待年度信用评价时按规定对其进行信用评价,重新确定信用等级。

  第二十二条 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设备安装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应在省交通运输厅网站、省航务管理局网站上公示、公告。公示期不少于 10 日。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设备安装企业对综合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公示部门提出申诉或举报。公示部门收到申诉或举报后,应及时组织核查,在 30 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或举报人。

  公示期内,申诉主要接受汇总计算方面的纠错、因多个评价主体原因造成的重复扣分纠错;对平时考核已公示后确认的扣分不再接受申诉;对本次公示的扣分细目的申诉,应先向扣分评价主体进行申诉,有争议的再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诉。公示结束后,不再受理申诉。

  第二十三条 其它规定

  (一)企业被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涉及到评价标准中的具体失信行为时,不重复扣分,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二)参评企业如转制、改名的,其信用等级相应转入转制、改名后的企业;参评企业如被注销、破产的,取消其信用等级;参评企业资产被冻结或经营证照年检不合格的,其信用等级暂不予确定;参评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参评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参评企业合并的,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

  第二十四条 企业信用等级的奖惩

  (一)单年评为AA的企业,在等级适用期内履约担保金、质量保证金金额可按80%计收。

  (二)单年评为A的企业,在等级适用期内履约担保金、质量保证金金额可按90%计收;

  (三)单年评为B的企业,在等级适用期内按不奖不惩处理。

  (四)单年评为C的企业,在等级适用期内履约担保金、质量保证金金额可按110%计收。

  (五)单年评为D级、连续三年评为C级的企业,在信用等级适用期内参与我省水运建设项目投标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六)根据投标人的信用评价等级按下列标准加分或减分:

 

总分100时专家具有

个人自由裁量权的分数T

AA

A

B

C

综合

评价

综合

评价

综合

评价

T

+2.0

+1.0

0.0

-1.0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设备安装企业的不良行为以及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设备安装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水运工程(含航电枢纽)勘察设计、施工及设备安装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交通运输厅依据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以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评价标准和方法, 对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设备安装企业在贵州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从业行为进行的信用评价。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水运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是指具有水运行业及相关专业勘察设计资质,并参与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是指具有水运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或相关专业的企业,并参与水运工程施工活动的企业;设备安装企业是指参与水运工程设备安装,且合同金额大于100万元(含设备费)或业主认为的关键设备的设备安装企业。从业行为是指企业参与依法招标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履约等市场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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