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推进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和共享,加强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工作规则》(交安监发〔2015〕167号)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息公开,是指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或监督检查结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是指经各市交通运输局(含定州、辛集)、各市港航管理局、省级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厅直相关单位(以下简称“信息采集部门”)依法依规认定,从业单位或人员在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等规定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厅直相关单位指厅公路局、厅港航局、省高管局、省交投集团、省通信局。
第四条 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分级负责、客观公正、依法公开、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其政府网站设置“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专栏”(以下简称“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公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第六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全省范围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管理工作,负责“信息公开专栏”的管理。
省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公路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管理工作,定期向部推送符合部级信息公开目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省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管理工作,定期向部推送符合部级信息公开目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各市交通运输局(含定州、辛集)、各市港航管理局、省级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厅直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各自管辖范围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采集及管理工作,定期分别向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送符合省级信息公开目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目录和内容
第七条 下列违法违规行为列入省级信息公开目录,并在省级“信息公开专栏”公布:
(一)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工程建设项目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的质量或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谎报、瞒报一般及以上等级的质量或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信息采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工程建设项目存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患的;
(四)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经信息采集部门指出或者责令限期消除,但从业单位拒不采取措施或未按要求消除隐患的;
(五)信息采集部门监督抽检发现进场的主要原材料、产品、构件等质量不合格,或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等的;
(六)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且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未按要求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的,未建立特种设备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
(七)对举报或新闻媒体报道的严重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经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级港航管理部门、省级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厅直相关单位查实的;
(八)因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被信息采集部门通报、或作出暂扣、吊销、取消、降低资格资质或责令停业整顿等限制行为能力行政处罚的;
(九)列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的;
(十)信息采集部门认定的其他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信息公开内容包括从业单位或人员、项目名称、违法违规行为事实、处理依据和结果、做出行政处罚或违法违规行为认定的部门、公开期限、移除时间等信息。
依法不能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三章 信息公开程序和推送
第九条 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程序:
(一)信息采集。信息采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的采集工作。
(二)信息告知。信息采集部门应当及时将各自采集且符合省级信息公开目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在信息报送前告知拟被公开的从业单位或个人。
(三)信息报送。信息采集部门应于每月的第3个工作日前,将上月符合省级信息公开目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的纸质公文、电子版、采信资料分别报送至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四)信息初审。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获取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进行初审,对满足省级信息公开目录的,提出拟公开意见,提交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
(五)信息发布。经审核确认无误后,在省级“信息公开专栏”公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六)信息移出。信息公开期满后,公开信息应从“信息公开专栏”移出。
第十条 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将符合部级信息公开目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推送至部级信息公开专栏:
(一)在全省“信息公开专栏”已公示满30日且无异议的;
(二)在每月的第5个工作日前,将上月符合部级信息公开目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的纸质公文、电子版及采信资料报送至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管理
第十一条 对拟在省级“信息公开专栏”公开或公开内容有异议的从业单位或个人可向违法违规信息认定的部门或机构提出申诉,由其负责复核、提出处理意见。从业单位或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违法违规信息认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予以采纳。
提出申诉的从业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申诉人的基本信息、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申诉请求、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第十二条 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工作遵循“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
认定违法违规行为的部门或机构应对公开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发现信息有错误、不完整或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或者变更。
第十三条 下列文件、文书或资料可作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的主要依据:
(一)工程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文件;
(二)信息采集部门执法文件或文书、通报和督查文件;
(三)对举报或新闻媒体报道存在有关质量安全问题的调查处理文件;
(四)其他经认定可作为采信依据的文件、文书或资料。
第十四条 信息采集部门应通过质量安全检查、调查等途径,对应予信息公开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取证,准确记录拟公开的基本信息和公开理由,并做好相关证据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存档工作:
(一)事故信息,应包括事故名称、事故等级、事故简述、违法违规事实、责任单位、责任人姓名和从业资格、责任处理、处理依据等;
(二)质量、安全事故隐患信息,应包括项目名称、隐患描述、违法违规事实、责任单位、责任人姓名和从业资格、责任处理、处理依据等;
(三)行政处罚信息,应包括处罚对象、处罚种类、违法违规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处罚日期、处罚机关等;
(四)不合格主要原材料、产品和构配件信息,应包括原材料、产品、构配件名称、工程项目名称、抽检单位、不合格指标、施工单位、产品供货商或生产厂家、处理结果等;
(五)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应包括企业名称、营业地、法定代表人、列入名单事由等。
第十五条 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首次公布之日起12个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信息采集部门应建立相应的信息档案或数据库,相关信息建档保存时间为10年。
第十七条 公开的信息应逐步纳入从业单位或个人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作为信用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对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从业单位或个人,县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将相关情况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信息采集部门应建立信息公开工作台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对公开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开展统计分析工作。
第二十条 省交通运输厅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影响信息公开管理工作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鼓励社会组织或个人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向信息公开确认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7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月1日。
附件:
1.河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省级信息公开流程
2.河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省级信息公开告知书
3.河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省级信息公开报送表
4.河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省级信息公开审核表
5.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列入部级信息公开一览表(企业)
6.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列入部级信息公开一览表(个人)
附件:河北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