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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湖北省交通运输厅2016-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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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交建〔2015〕142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各高速公路建设单位、省公路局、厅质监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评价体系,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要求,省厅制定了《湖北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厅建设处反馈。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2015年3月24日

 

 

湖北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和《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交通运输厅及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按照评定标准对具有公路设计资质的企业在湖北公路建设市场中的从业行为所进行的评价。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参与国家和省批复初步设计的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项目设计的乙级及以上资质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评定的时间范围为从提交初步设计审查文件起至项目交工验收止。

  第四条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五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一)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1.制订、修订全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及信用行为评定标准,督促指导全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2.组织对公路乙级及以上资质设计企业进行信用评价;

  3.发布信用评价结果等信息。

  4.按交通运输部和省的有关要求完成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二)省公路局在职责分工范围内负责全省普通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1.督促指导相关部门、机构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2.负责对普通公路设计审查审批阶段的信用档案的管理;

  3.对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的初评结果进行汇总审核,将审核结果报省交通运输厅;

  4.按省交通运输厅要求完成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三)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路建设项目从业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1.督促指导辖区内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对设计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加强信用动态管理;

  2.对本辖区内公路建设项目从业设计企业进行初评,将初评结果报省公路局;

  3.负责审核辖区内建设单位填报的所有信用评价数据,对辖区内建设项目设计企业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4.按省交通运输厅和省公路局要求完成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四)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本项目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主要职责为:

  1.按照部省有关要求,制订设计企业信用动态管理制度,建立公路设计企业的从业信用档案,负责对设计企业进行日常信用动态管理;

  2.负责填报设计企业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其他行为信用评价数据,对设计企业进行信用初评;

  3.按要求将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数据报送有关部门审核,普通公路项目初评结果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高速公路项目初评结果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二章 信用评价内容、方法和程序

  第六条 信用评价应以下列书面文字材料作为评价依据:

  (一)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质量监督、造价管理、设计管理等机构评审、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

  (二)招标人、建设单位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信用行为的有关资料。

  第七条 评价内容由公路设计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具体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

  第八条 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100分,投标行为以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勘察设计合同段为评价单元,实行累计扣分制。其中投标行为评价得分的权重系数为0.2,履约行为评价得分的权重系数为0.8。设计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为该企业的多个评价单元得分的加权平均值。投标活动中没有发现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不予评价。企业发生附件1中所列其他行为的,相应扣分直接在综合评价得分中扣除;涉及到其他行为加分项的,由设计企业直接向省交通运输厅或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具体的评分计算方法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附件2)。

  第九条 公路设计企业投标行为由项目法人(招标人)进行评价,履约行为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进行评价,其他行为由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局、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评价。项目法人(招标人、建设单位)以及监管机构等对评价签认负责。

  (一)投标行为评价。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仅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公路设计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评价,经签认后记入信用管理台帐,写入评标报告向主管部门备案。被投诉举报并经查实投标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的,应追溯进行投标行为评价。

  (二)履约行为评价。合同有效期内,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参与项目勘察设计的公路设计企业的履约行为实时记入信用管理台账进行评价。附件1中GLSJ2-4-4采用扣分制,GLSJ2-4-5采用评分制,由设计审查单位组织评审专家及相关单位进行评分,该项评分要求见附件1。其中,评价年度内同一个项目存在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多次审查的,取其算术平均值。GLSJ2-4-5的评分作为项目设计的基础评分,在同一个项目的多个评价年度内沿用。

  (三)其他行为评价。高速公路项目的其他行为评价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普通公路项目的其他行为评价由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局和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附件1中其他行为加分项,由设计企业直接向省交通运输厅(或省公路局)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 设计联合体在信用评价过程中有不良行为的,评价人应按相应标准对联合体各组成企业分别予以扣分,并记入信用管理台帐,确定信用等级。

  第十一条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动态评价与定期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一)对公路设计企业存在直接定为D级信用等级的严重失信行为实行动态管理。

  招标人、建设单位及项目监管机构发现公路设计企业存在直接定为D级信用等级的严重失信行为的,应及时报省交通运输厅。被省交通运输厅动态评价为D级的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在湖北的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

  (二)定期评价一般每年开展一次,对公路设计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周期性评价。

  1.高速公路项目,项目法人(建设单位)[x1] 对公路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并将履约行为评价得分L、投标行为得分T(如有)及相关依据材料报送省交通运输厅;普通公路项目,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单位对公路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并将履约行为评价得分L、投标行为得分T(如有)、其他行为扣分Q(如有)及相关依据材料报送省公路局。

  2.省公路局对全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初评结果汇总和审核,并按规定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3.省交通运输厅对全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等级综合评定,并在厅网站进行公示、公告,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发布湖北公路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并报交通运输部。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在综合评价得分公示期内,对设计企业的失信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等向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举报。举报应采取实名、书面方式,举报材料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报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举报人的单位名称或姓名;

  (三)举报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举报人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六)举报人为单位的,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第三章 信用评价等级及应用

  第十三条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信用评分X分别为:

  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

  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

  D级:X<60分,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信用差。

  第十四条 公路设计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高于原评价等级。企业合并的,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信用等级。

  第十五条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下一年度企业在湖北省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在湖北省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湖北省确定,但不高于其在湖北省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

  第十六条上年度未列入交通运输部和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设计企业信用等级名单的设计企业,在湖北省交通建设市场参与投标时,信用等级按B级对待。上年度已同时列入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和交通运输部信用等级名单的设计企业,在湖北省交通建设市场参与投标时,信用等级以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为准。上年度未列入湖北省交通运输厅信用等级名单,但已列入交通运输部信用等级名单的设计企业,在湖北省交通建设市场参与投标时,信用等级按交通运输部发布的认定。设计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成员中最低信用等级方认定。

  第十七条 建立激励和惩罚机制,对评为AA级或连续3年评为A级的守法诚信企业给予宣传表彰,在招投标、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和奖励;对评为C级或D级的企业给予重点监管,在招投标、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方面给予一定的限制和惩罚。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公路局应建立公路设计企业信用管理台帐,及时、客观、公正地对企业不良信用评价予以记录,必要时应将信用记录及时告知有关从业企业或在网站公示。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实事求是,及时、客观、公正的按照评定标准评分,不得徇私舞弊,不得随意扣分或规避扣分。主管部门应加强信用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日常督查工作对建设单位的信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企业的从业行为进行抽查,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应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其它公路项目的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2.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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