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交建〔2015〕143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各高速公路建设单位、省公路局、厅质监局: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要求,省厅印发了《湖北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并决定开展2014年度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在湖北省内参与国家和省批复初步设计的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项目设计的乙级及以上资质设计企业。评定的时间范围为从提交初步设计审查文件起至项目交工验收止。
二、评价程序
1、由建设单位按照实施细则的评分标准对设计企业进行初评。普通公路项目由各市州交通运输局收集,报省公路局建设处汇总;高速公路项目由各建设单位报省厅建设处汇总。
2、省厅信用评价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各项目的初评结果按照规则进行审核并综合评价。
3、评价结果在厅网站按照规定进行公示。
4、发布2014年湖北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并按部要求将有关数据信息上传至交通运输部平台。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评价工作组织机构,落实岗位责任,做到组织健全、责任明确;要切实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有关规定,严肃认真地做好2014年度公路设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做到依据充分、过程透明、程序完备、结果公正。
(二)统一评分规则。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实施细则对设计企业投标行为(Ti)和履约行为(Lj)分别进行单项评分,如只有投标行为或者只有履约行为的,只对其存在的行为进行评分。投标行为方面,仅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公路设计企业进行评价,联合体有不良投标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履约行为方面,对参与项目建设的公路设计企业当年度的履约行为进行评价,联合体有不良履约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对同一企业在一个或者多个项目有多个设计标段的信用评价应分别评分。各市州项目建设单位对设计标段履约行为评分≥95的数量应不超过参评标段数的20%。
(三)按时准确填报评价资料。各建设单位按附件1、2、3、4的表格要求填报信用初评情况和相关信用台帐资料并存档;附件须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盖章确认。高速公路项目:各建设单位于3月30日前将附件1、2、3、4纸质及电子版报厅建设处。普通公路项目:各建设单位于3月28日前将附件1、2、3、4纸质及电子版报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各市州交通运输局于3月30日前报省公路局。
厅建设处联系人:袁静,联系电话:027-83460659,Email: 59963229@qq.com
省公路局建设处联系人:胡飞,联系电话:027-83460359,Email: 306040397@qq.com
附件:1.企业基础资料表
2.信用评价表T(投标行为)
3.信用评价表L(履约行为)
4.信用评价汇总表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2015年3月24日
1-4.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