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现将《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附件:吉林省交通运输厅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名单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2017年2月17日
吉林交通运输厅建立完善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工作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7〕4号)要求,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以下简称“信用联合奖惩”)的规划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强化基础建设,完善制度体系,健全工作机制,提升我省交通运输服务水平和监管效率,形成交通运输行业“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的良好信用环境。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建成与省级交通运输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基本构建起以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为基础、以法规制度为保障、以激励惩戒措施为抓手的具有社会约束力的信用联合奖惩体系,切实提高我省交通运输治理能力。
──基础体系不断健全。建设完成《吉林省公路水路建设与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与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实现数据交换共享,信用信息全面融合。形成“诚信典型范围清单”“严重失信行为及主体范围清单”“守信激励政策措施清单”和“失信惩戒政策措施清单”(以下简称“四张清单”)。
──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健全信用承诺制度、信用信息公示制度、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等制度,完善触发实施机制、信用修复和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机制,推动交通运输和社会联动,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信用联合奖惩,逐步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信用信息应用范围不断扩大。按照重点突破、逐步完善、巩固提升的原则,将信用联合奖惩率先用于省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监管领域、养护和运输管理市场管理领域,形成监管有力、竞争有序、运行安全、服务高效的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框架和运行机制。
二、重点任务和推进措施
(一)完善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体系。落实《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51号)和《吉林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吉交发〔2014〕62号)要求,抓紧建设完成《吉林省公路水路建设与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整合现有交通运输企业、车辆、人员以及有关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服务质量等数据资源,并与省级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以下简称省级信用平台)实现对接。依托省级信用平台实现交通运输信用信息数据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交换共享,建立信用联合奖惩的管理系统,实现动态协同功能。(厅法规处负责综合协调;厅信息中心负责与省级信用平台对接;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负责按职责分工上传、报送信用信息)
(二)形成联合奖惩“四张清单”。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依据管理职能和权利清单,梳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规定的信用联合奖惩事项,形成本部门的“四张清单”。清单内容包括行政单位、实施事由、法律依据、联合奖惩实施单位、措施内容和证据材料等。厅法规处整理汇总后形成省级交通运输联合奖惩“四张清单”。清单实施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机构和职能等调整情况及时调整更新。(厅法规处牵头负责,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要在履职过程中,依法及时、准确、规范、完整地采集和记录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建立信用档案,妥善保存、及时更新,并与省级信用平台实现共享。加强数据质量把控,建立数据质量反馈更新机制,确保数据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鼓励行业协会征集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建立信用档案。引导各类机构和企业建立关联企业和企业内部信用档案。(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要落实好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要求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将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如:在交通运输市场准入中继续做好行政许可申请人信用承诺制度,在重大交通项目建设、招标投标以及其他配置使用公共资源等重大事项中推广使用信用报告。(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要按照《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企业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交法规〔2016〕118号)和《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双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交法规〔2016〕177号)要求,严格执行涉企信息公示制度和“双公示”制度。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全面梳理并修订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按照国家关于尽快完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旧码统计、校验和新旧码转换的要求,厅审批办窗口工作人员要向办事群众宣传国家关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政策。厅法规处要依法依规将“四张清单”在厅网站公开,并报送省级信用平台,在“信用吉林”网站公开。(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制度。按照《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吉交发〔2015〕41号)要求,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认真做好本部门本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整合工作。在法律法规框架范围内,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应将全国及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息查询使用嵌入审批、监管等工作流程中。积极探索在交通运输部门进行政府采购、安排投资补助资金等涉及政府投资的管理服务工作中,要确保相关从业单位具备足够的信用能力从事相关经济社会活动,保障政府投资的安全和效益,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资风险;积极探索在日常监管、评先评优、定期检验等工作中,依法使用相关信用信息,建立信用奖惩机制;积极探索在交通运输行业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干部选拔任用、从业资格认定等相关工作中,依法推广使用公民个人信用记录和相关信用信息报告。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要完善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制度体系,并提出信用联合奖惩实施需求和相关依据。(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建立联合奖惩触发实施机制。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依据职责分工,按照“诚信典型范围清单”和“严重失信行为及主体范围清单”分级确定奖惩市场主体,并向相关部门提出实施联合奖惩申请。奖惩实施部门依据“守信激励政策措施清单”和“失信惩戒政策措施清单”共同对有关市场主体采取相应奖惩措施。省级奖惩实施部门意见不一致,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解决。(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建立省市县协同和垮区域联动机制。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按照工作职责负责发起省、市、县三级奖惩联动,将本单位、本部门确定的奖惩市场主体信息报送省级信用平台,提出联合奖惩申请。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奖惩。(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整改和联合惩戒期限,并提供纠错渠道。在整改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整改到位,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要对市场主体信用档案进行同步调整。(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市场主体对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认定的失信行为及信用信息平台记录的信息有异议的,可分别向失信行为认定部门和信用信息平台提出异议申请。相关部门和信用信息平台应当进行核查,自接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场主体做出书面答复。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并书面反馈市场主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报送省级信用平台进行修改,并及时申请“信用中国”修改相关信息。各部门对该市场主体采取的惩戒措施应当予以解除。(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建立跟踪问效机制。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对因不查询失信对象相关信息而导致决策或者工作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将依据制定的信用联合奖惩考评办法,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使用和奖惩措施落实不力的单位和部门,进行通报和督促整改。(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阶段性任务
第一阶段(2017-2018年)2017年4月底前,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制定完成具体工作方案;7月底前形成本单位、本部门“四张清单”;11月底前,厅法规处汇总形成省级交通运输联合惩戒“四张清单”上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二阶段(2019年)。完善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修复、信用异议处理等政策法规体系。不断完善省级交通运输联合惩戒“四张清单”,建立动态调整和管理机制,健全信用联合奖惩发起部门和联动部门的职责。不断扩大联合奖惩信息开放和共享范围,实现交通运输部门与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等组织的奖惩信息互动融合。
第三阶段(2020年)。完善交通运输信用联合奖惩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深化省级信用平台的应用,扩大“信用吉林”网站对外信用信息服务范围,全面完成既定目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要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厅法规处负责联合奖惩的统筹指导、综合协调和信息反馈等工作。
(二)完善措施体系。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要细化联合奖惩、市场主体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措施,明确制度约束范围、执行主体、实施方式、监督保障等重点内容,层层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三)强化考核调度。各单位要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将应由政府负担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于每月10日前,将“双公示”、政府信用践诺、信用信息数据归集和共享、共同推进信用联合奖惩工作等情况汇总报送厅法规处。厅督查室负责定期组织对各部门信用联合奖惩工作开展督查。
(四)注重诚信文化建设。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要组织新闻媒体多渠道宣传交通运输行业诚信企业和个人,加大对信用联合奖惩的宣传报道力度,树立行业诚信典范,营造诚信为荣、失信可耻的良好氛围。依法曝光对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失信案件,加强对失信行为的道德约束,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名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