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交通运输局(委)、港航管理局、厅直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交水发〔2014〕113号)、《关于做好2015年度水运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交办水函〔2016〕21号)和《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鲁交建管〔2010〕37号)等有关要求,省厅决定组织开展2015年度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以下统称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信用评价范围为参与投标或建设符合下列条件的2015年期间我省新建、在建或交(竣)工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含支持系统等)(以下统称水运项目)的企业。
(一)列入下列投资(补助投资)或调整计划的水运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1.交通运输部《关于下达2015年交通运输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地方及行业建设项目)的通知》(交规划函〔2015〕459号);
2.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关于下达2015年省补助投资港航建设项目计划的通知》(鲁交规划〔2015〕60号);
3.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5年省财政补助投资港航养护计划的通知》(鲁交规划〔2015〕111号)。
(二)经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核准或经交通运输部审批的水运项目;经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核准的水运项目。
(三)未列入上述(一)至(二)范围的水运项目的信用评价工作,由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航管理部门参照本通知要求组织。
二、评价依据
(一)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交水发〔2014〕113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办法》);
(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水运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交办水函〔2016〕21号);
(三)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上线运行的通知》(交办水函〔2014〕607号);
(四)《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鲁交建管〔2010〕36号);
(五)《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鲁交建管〔2010〕37号)。
三、评价方式
信用评价工作通过“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级平台”,http://123.232.111.215:10081)和书面材料(通过省级平台打印)同步进行,书面材料需签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评价程序和时间
信用评价工作省级平台窗口开启时间为2016年1月29日,具体安排请严格按照下列程序和时间设定进行,逾期将无法完成网上信息报送、审核工作。
(一)建设(招标)单位填报拟评价项目信息。根据《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由建设(招标)单位在省级平台录入拟评价项目相关信息(已录入或通过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进行招标的项目无需重复录入)。
(二)建设(招标)单位评价
1.投标行为评价。建设(招标)单位对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参与项目投标企业的投标行为进行评价。联合体有不良投标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已通过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投标行为评价的不再评价。
2.履约行为评价。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指定的管理机构对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项目参建企业的履约行为进行评价。联合体有不良履约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1)省厅京杭办组织对其作为项目法人且列入评价范围的京杭运河项目施工企业履约行为进行评价;
(2)其他水运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对其建设(管理)项目参建企业履约行为进行评价。
上述(1)中企业履约行为评价评分提交省厅质监站审核;(2)中由港口质监站负责质量监督的水运项目,企业履约行为评价评分经其审核并追加评分后提交项目所在地市级交通质监机构审核,其他水运项目企业履约行为评价评分提交项目所在地市级交通质监机构审核。
建设(招标)单位应将评价结果书面告知企业,企业如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可按《信用评价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进行申诉;如无异议,双方应在《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行为初步评价确认表》(通过省级平台打印)上签字、盖章。初步评价确认表一式两份,双方各留存一份归档,作为竣工验收档案的组成部分和市场检查的重点内容。建设(招标)单位对企业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评价工作务必于2月20日前完成。
(三)市级交通质监机构审核。市级交通质监机构对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港口质监站提交的企业履约行为评价评分进行审核和追加评分。审核工作务必于2月29日前完成。
(四)市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审核。市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对市级交通质监机构提交的企业履约行为评价评分进行审核和追加评分,并对企业在项目所在地交通建设市场中存在的其他行为追加评分。审核工作务必于3月5日前完成。
(五)省厅港航局审核。省厅港航局对水运项目参建企业履约行为评价评分进行复核和汇总,并对施工企业在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中存在的其他行为追加评分。复核结果务必于3月15日前报省厅。
(六)省厅质监站审核。省厅质监站对所监督的水运项目参建企业履约行为评价评分进行审核和追加评分,对其他水运项目参建企业履约行为评价评分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务必于3月20日前报省厅。
(七)省厅核定。省厅于3月30日前汇总完成企业综合评价结果,综合评价结果在“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公示后,将属于交通运输部发布范围的企业综合评价结果及时上报,属于本省发布范围的企业综合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企业在2015年度获《信用评价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可给予加分的表彰、奖励,应在2月29日前向省厅提交加分申请及证明材料。企业未申报的表彰、奖励,不予加分。
五、评价要求
(一)按时完成评价工作。信用评价工作是规范从业企业市场行为的重要手段,信用评价结果将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要影响。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评价工作组织机构,落实岗位责任,做到组织健全,责任明确,在严格执行工作程序的前提下按时保质完成评价工作。省厅把评价工作组织和开展情况作为年度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市场管理工作重要考核指标之一,并适时对各地参评项目数、评价总体情况等予以通报。
(二)客观公正进行评价。各评价主体要建立企业信用管理台帐,收集、整理、归档、保全不良行为事实的证据和资料,认真落实告知、签认、公示等制度,做到程序完备、依据充分、结果公正。为确保信用评价如实反映实际情况,避免人情评价,省厅将组织对信用评价评分大于等于95分的企业进行抽查。信用评价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得设置市场壁垒,一经发现,将在全省通报。
(三)加强履约行为动态管理。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建立并完善企业履约行为台帐,充分利用省级平台的动态评价功能,实行履约行为动态管理,履约行为检查和评分一般每季度开展1次,项目交(竣)工时应对企业总体履约行为进行评价。履约行为评价评分情况应及时记入省级平台。省厅将采取专项督查等形式,对各地信用评价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六、联系方式(略)
201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