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交公路发〔2009〕731号)、《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交公路发〔2013〕636号)和《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鲁交建管〔2010〕37号)有关要求,省厅决定组织开展2014年度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以下统称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信用评价范围为参与投标或建设符合下列条件的2014年我省公路新(改、扩)建、养护项目(含危桥改造、安保、信息系统工程和其他沿线设施等)(以下统称公路项目)的企业。
(一)列入下列投资(补助投资)或调整计划的公路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1.交通运输部《关于下达2014年交通运输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第一批)的通知》(交函规划〔2014〕353号);
2.交通运输部《关于下达2014年交通运输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第二批)的通知》(交函规划〔2014〕501号);
3.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关于下达2014年中央车购税补助投资农村公路改造项目补助资金分配规模的通知》(鲁交规划〔2013〕158号);
4.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4年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项目等投资计划的通知》(鲁交规划〔2013〕159号);
5.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关于下达2011年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项目质保金计划的通知》(鲁交规划〔2014〕5号);
6.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下达2014年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投资计划的通知》(鲁交规划〔2014〕6号);
7.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下达2014年中央车购税补助投资农村公路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第二批)分配规模的通知》(鲁交规划函〔2014〕30号);
8.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下达2014年高速公路信息系统养护投资计划的通知》(鲁交规划〔2014〕64号);
9.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关于下达2014年省财政补助投资普通国省道危桥改造计划(第二批)的通知》(鲁交规划〔2014〕86号);
10.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关于下达2014年普通国省道安全设施完善提升工程计划的通知》(鲁交规划〔2014〕93号);
11.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关于下达 2014年国省道养护工程投资调整计划的通知》(鲁交规划〔2014〕102号);
12.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关于下达2014年综合交通运输衔接工程投资计划的通知》(鲁交规划〔2014〕114号);
13.交通运输部《关于下达2014年公路建设计划(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的函》(交公便字〔2014〕129号)。
(二)经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核准或经交通运输部审批的公路项目;经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核准的公路项目。
(三)未列入上述(一)至(二)范围的公路项目的信用评价工作,由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和各经营性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参照本通知要求组织。
二、评价依据
(一)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交公路发〔2009〕731号);
(二)交通运输部《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交公路发〔2013〕636号);
(三)《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鲁交建管〔2010〕36号);
(四)《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鲁交建管〔2010〕37号);
(五)《关于调整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信用评价相关计算公式的通知》(鲁交建管〔2010〕68号)。
三、评价方式
信用评价工作通过“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级平台”,http://123.232.111.215:10081)和书面材料(通过省级平台打印)同步进行,书面材料需签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评价程序和时间
信用评价工作省级平台窗口开启时间为2015年1月12日,具体安排请严格按照下列程序和时间设定进行,逾期将无法完成网上信息报送、审核工作。
(一)建设(招标)单位填报拟评价项目信息。根据《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由建设(招标)单位在省级平台录入拟评价项目相关信息(已录入或通过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进行招标的项目无需重复录入)。
(二)建设(招标)单位评价
1.投标行为评价。建设(招标)单位对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参与项目投标企业的投标行为进行评价。联合体有不良投标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已通过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投标行为评价的不再评价。
2.履约行为评价。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指定的管理机构对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项目参建企业的履约行为进行评价。联合体有不良履约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1)省厅公路局组织对其作为项目法人且列入评价范围的公路项目参建企业履约行为进行评价;
(2)省厅信息中心组织对其作为项目法人且列入评价范围的高速公路信息系统养护项目参建企业履约行为进行评价;
(3)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和其他经营性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组织对其作为项目法人的公路项目参建企业履约行为进行评价;
(4)其他公路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对其建设(管理)项目参建企业履约行为进行评价。
上述(1)~(3)参建企业履约行为评价评分提交省厅质监站审核,(4)参建企业履约行为评价评分提交项目所在地市级交通质监机构审核。
建设(招标)单位对企业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评价工作务必于1月30日前完成。
(三)市级交通质监机构审核。市级交通质监机构对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提交的企业履约行为评价评分进行审核和追加评分。审核工作务必于2月10日前完成。
(四)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市级交通质监机构提交的企业履约行为评价评分进行审核和追加评分,并对企业在项目所在地交通建设市场中存在的其他行为追加评分。审核工作务必于2月27日前完成。
(五)省厅质监站审核。省厅质监站对所监督的公路项目参建企业履约行为评价评分进行审核和追加评分,对其他公路项目参建企业履约行为评价评分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务必于3月16日前报省厅。
(六)省厅核定。省厅于3月30日前汇总完成企业综合评价结果,综合评价结果在“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公示后,将属于交通运输部发布范围的企业综合评价结果及时上报,属于本省发布范围的企业综合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五、评价要求
(一)按时完成评价工作。信用评价工作是规范从业企业市场行为的重要手段,信用评价结果将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要影响。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评价工作组织机构,落实岗位责任,做到组织健全,责任明确,在严格执行工作程序的前提下按时保质完成评价工作。省厅把评价工作组织和开展情况作为年度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市场管理工作重要考核指标之一,并适时对各地参评项目数、评价总体情况等予以通报。
(二)客观公正进行评价。各评价主体要建立企业信用管理台帐,收集、整理、归档、保全不良行为事实的证据和资料,认真落实告知、签认、公示等制度,做到程序完备、依据充分、结果公正。为确保信用评价如实反映实际情况,避免人情评价,省厅将组织对信用评价评分大于等于95分的企业进行抽查。信用评价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得设置市场壁垒,一经发现,将在全省通报。
(三)加强履约行为动态管理。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建立并完善企业履约行为台帐,充分利用省级平台的动态评价功能,实行履约行为动态管理,履约行为检查和评分一般每季度开展1次,项目交(竣)工时应对企业总体履约行为进行评价。履约行为评价评分情况应及时记入省级平台。省厅将采取专项督查等形式,对各地信用评价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