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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上半年度本市交通建设工程市场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交通委员会2016-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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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交通建设工程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激励诚信和失信惩戒”机制,根据交通运输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上海市关于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本市交通建设市场实际情况,决定组织开展2016年上半年度本市交通建设工程市场信用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委”)是本市交通建设工程市场信用评价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交通建设工程市场信用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上海市交通建设工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交通建管中心”)具体负责本市交通建设工程市场信用评价的组织实施;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上海市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区(县)交通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相关监管部门”)等共同参与本市交通建设工程市场的信用评价工作。

  二、信用评价范围和对象

  (一)评价范围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本市在建的市管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含标段),具体参评项目详见附件1。

  (二)评价对象

  本次评价对象为列入评价范围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含标段)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包括各项目(含标段)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介机构等参建单位,以及项目各参建单位主要人员(项目经理和监理工程师)。

  三、信用评价标准

  各参评项目被评价对象的评价标准按照《上海市交通建设工程市场信用行为评定标准(试行)》(附件2)(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执行。

  四、评价程序

  (一)建设单位评价

  建设单位结合日常建设管理,对列入评价范围的项目在建设活动中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介机构等参建单位及主要人员根据评定标准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分别填入相应的信用评价表(详见附件3)后加盖公章,于2016年9月15日前汇总相关信用评价表及相应评价依据材料,并按项目(标段)整理成册后报送至交通建管中心,同时将相关信用评价表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其中,监理企业根据评定标准先开展自评工作,将自评信息填入相应信用评价表(详见附件3)后加盖公章交由建设单位进行初评。

  (二)监管部门评价

  相关监管部门结合部门职责和建设管理实际,对在建设活动中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中介机构、监理等参建单位及主要人员根据评定标准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分别填入相应信用评价表(详见附件3),于2016年9月15日前汇总信用评价表及相应评价依据材料,并按项目(标段)整理成册后报送至交通建管中心,同时将相关信用评价表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三)综合评价

  交通建管中心汇总各参评项目的建设单位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评价结果,于2016年9月23日前完成对相关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综合评价并报市交通委。

  (四)公示及发布

  综合评价结果经市交通委审核后,在市交通委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被评价对象或社会公众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交通建管中心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据。最终评价结果将在市交通委门户网站公开发布,并纳入本市年度交通建设工程市场信用管理体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相应工作机制和责任机制,客观、公正、认真地完成信用评价工作。各建设集团应组织有关项目公司(建设单位)认真开展参评项目信用评价工作,做好对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的牵头工作。因建设单位原因未能通知到从业单位参加评价的,将对建设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二)认真贯彻,及时报送

  各单位应尽快组织招投标、合同管理、现场管理等建设管理相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和领会国家及本市交通建设工程市场信用评价有关精神,熟悉掌握信用评价的要素和方法,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确保评价数据真实有效。对于有在建项目但因参评单位自身原因未能按时准确填报评价材料的,建设单位在汇总报送材料时要说明情况。

  (三)坚持标准,实事求是

  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检查力度,重点核查安全质量现场管理和招投标中的相关违规问题,确保交通建设工程市场信用评价采信数据真实可靠。

  (四)激励诚信,分类监管

  信用评价结果将应用于本市交通建设工程市场管理,与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业绩信息和资质资格管理等挂钩,并在本市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中使用。凡属政府投资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建设单位应在招标过程中从严规定投标单位信用等级。

  (五)联系方式

  书面材料报送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丰和路1号港务大厦西裙楼二楼3223室

  邮政编码:200120

  电子版材料发至:446557768@qq.com

  联系电话:021-58401858转23226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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