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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上海市交通运输驾驶员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交通委员会2013-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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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局属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交通运输驾驶员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已经2012年12月24日第2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上海市交通运输驾驶员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交通运输驾驶员管理,推进交通运输驾驶员信用体系建设,引导交通运输驾驶员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优质服务,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从事交通运输经营活动的道路运输驾驶员、出租汽车驾驶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等人员(以下统称交通运输驾驶员)的信用评价,应当遵守本细则。本市交通港航其他行业的驾驶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参照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信用评价,是指对交通运输驾驶员在交通运输活动中的安全生产、遵守法规和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港口局)主管本市交通运输驾驶员信用评价工作。

  市交通港口局所属的市运输管理、交通执法机构(以下统称市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其管理范围内交通运输驾驶员信用评价的信息采集、录入、评价和相关管理工作,并按照规定职责负责对区、县相应管理机构的信用评价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两级管理的区、县交通港航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驾驶员信用评价的组织领导工作。其所属的运输管理、交通执法机构(以下统称区、县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具体负责其管理范围内的交通运输驾驶员信用评价的信息采集、录入和相关管理工作,并接受市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信用评价指标)

  交通运输驾驶员信用评价指标包括:

  (一)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情况;

  (二)遵守法规情况:违反交通运输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情况;

  (三)服务质量情况:服务质量事件和有责投诉的有关情况。

  信用评价指标的具体内容及计分分值标准由市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市交通港口局审定后向行业公开。

  第五条(信用信息来源)

  交通运输驾驶员信用信息应当从下列途径获取:

  (一)本市交通港航管理部门和管理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与交通运输驾驶员信用有关的信息;

  (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本市交通运输经营者、行业协会提供的与交通运输驾驶员信用有关的信息。

  第六条(信用信息采集)

  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规定要求采集交通运输驾驶员信用信息。采集的信用信息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原则,保证真实反映交通运输驾驶员的客观情况。

  本市交通运输经营者、行业协会应当注意采集交通运输驾驶员的信用信息,并及时提供给相应的管理机构。

  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证据或者正在处理的涉及交通运输驾驶员违法行为的相关情况,不得作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

  管理机构采集的信用信息必须要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否则不得作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管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上述证据材料,以便交通运输驾驶员在异议申请时进行查询。

  第七条(信用信息录入)

  交通运输驾驶员信用信息由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录入。管理机构应当确定专职岗位、指定专职信用信息录入人员,并建立信用信息录入管理制度。

  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将采集的信用信息录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并保存原始材料。

  录入的信用信息不得擅自修改或者调整,如确有录入错误等情况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修改原始数据。

  第八条(评价方法)

  交通运输驾驶员信用评价实行计分制,评价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20分,从驾驶员初次领取从业资格证件之日起计算。一个评价周期届满,经信用等级评定后,该评价周期内的计分不再转入下一个评价周期。

  根据交通运输驾驶员违反信用评价指标的情况,一次计分的分值分别为:20分、10分、5分、3分、1分五种(计分分值标准另行公布)。

  第九条(评价等级标准)

  交通运输驾驶员信用评价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具体标准如下:

  (一)交通运输驾驶员具备以下条件的,信用评价等级为AAA级:

  1、上一评价周期的信用评价等级为AA级及以上;

  2、评价周期内累计计分分值为0分。

  (二)交通运输驾驶员具备以下条件的,信用评价等级为AA级:

  1、未达到AAA级的评价条件;

  2、上一评价周期的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及以上;

  3、评价周期内累计计分分值未达到10分。

  (三)交通运输驾驶员具备以下条件的,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

  1、未达到AA级的评价条件;

  2、评价周期内累计计分分值未达到20分。

  (四)交通运输驾驶员评价周期内累计计分有20分及以上记录的,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

  首次参加信用评价的交通运输驾驶员,评价周期内累计计分分值为0分的为AAA级,未达到10分的为AA级,未达到20分的为A级,20分及以上的为B级。

  第十条(信用等级评定)

  市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交通运输驾驶员的评价周期和评价标准及时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一条(公开查询评价信息)

  市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交通运输驾驶员历次评价周期的计分分值、信用评价等级等相关信息的查询方式,提供查询便利。

  第十二条(评价等级签注)

  交通运输驾驶员需要在从业资格证上签注评价等级的,应当持本人的从业资格证到服务单位所在地的运输管理机构或者其指定的窗口进行签注。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上加盖信用评价专用印章。

  信用评价专用印章由市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制作、发放和管理。

  第十三条(专项继续教育)

  交通运输驾驶员在评价周期内累计计分每次达到20分的,应当在市运输管理机构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到市交通考试部门接受不少于18个学时的交通运输法规、职业道德和安全知识的专项继续教育。

  市交通考试部门应当将交通运输驾驶员的继续教育结果信息录入到计算机信息系统中。

  本条所称的专项继续教育不影响交通运输部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继续教育制度的执行。

  第十四条(信用档案)

  市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交通运输驾驶员信用档案,并及时将交通运输驾驶员的相关信息和材料存入其信用档案。市交通执法机构、市交通港航受理部门、市交通考试部门应当配合做好信用档案管理工作。

  根据交通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类别,驾驶员信用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驾驶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服务单位、初领驾驶证日期、准驾车型、从业资格证件号、从业资格类别、从业资格证件领取时间和变更记录以及继续教育情况等;

  (二)安全生产记录:包括有关管理部门抄告的以及交通港航管理部门和管理机构掌握的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事故原因、事故经过、死伤人数、经济损失等事故概况以及责任认定和处理情况;

  (三)遵守法规情况:包括违反交通运输相关法规的情况;

  (四)服务质量记录:包括经市交通港口管理局和管理机构通报的服务质量事件的时间、社会影响等情况,有责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责任人、受理机关及处理情况;

  (五)评价等级记录:包括驾驶员历次的信用评价等级。

  交通运输驾驶员信用档案应当保存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内,并且向交通运输经营者开放查询权限,方便企业查询驾驶员的信用信息。

  第十五条(档案保存期限)

  交通运输驾驶员基本情况、评价等级记录信息保存到从业资格证件注销或者吊销后5年。安全生产、遵守法规、服务质量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第十六条(表彰奖励)

  本市鼓励交通运输经营者以及其他相关的社会团体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AA级的驾驶员进行各种形式的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企业使用信用评价结果)

  交通运输经营者应当及时掌握本单位交通运输驾驶员的信用评价等级,并作为培训、辞退驾驶员、调整驾驶员工资和奖励的重要依据。

  交通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的驾驶员的教育和管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调离驾驶员工作岗位。

  交通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的驾驶员承担具有重大政治和国防战备意义、社会影响大、安全风险高的运输生产任务;不得安排其承担黄金周和春运期间的道路旅客运输任务。

  第十八条(对驾驶员的惩罚)

  交通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向社会公开:

  (一)在评价周期内累计计分达到20分,且未按照规定参加专项继续教育培训的;

  (二)连续2个评价周期信用评价等级均为B级的;

  (三)在一个评价周期内累计计分有2次以上达到20分的;

  (四)从业资格证件被吊销或者撤销的。

  对于连续3个评价周期评价等级均为B级的,以及在一个评价周期内累计计分有3次以上达到20分的交通运输驾驶员,由原许可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撤销其从业资格证。

  出租汽车驾驶员被吊销或者撤销从业资格证件的,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出租汽车从业资格。道路运输驾驶员中从事大中型客货车营运的被吊销或者撤销从业资格证件的,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其他交通运输驾驶员被吊销或者撤销从业资格证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相关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限制准入规定从严控制。

  第十九条(对企业的惩罚)

  交通运输经营者在一个年度内,所属取得从业资格的交通运输驾驶员累计有20%以上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的,市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其发出整改告诫通知,并不得将其作为交通运输行业表彰评优的对象。

  交通运输经营者连续两个年度,所属取得从业资格的交通运输驾驶员均累计有20%以上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的,市运输管理机构还应当向社会公告,且1年内不得批准其新增运力。

  第二十条(变更服务单位备案)

  交通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所属驾驶员的信用教育和管理,及时将本单位驾驶员的录用、辞退、调离等变更服务单位的信息告知运输管理机构。

  交通运输驾驶员变更服务单位的,应当按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要求,到市交通港航受理部门办理从业资格证的服务单位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异议受理)

  被评价的交通运输驾驶员认为自身的信用信息不准确、不完整、不相关或者已经过时的,可以向市交通港航受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市交通港航受理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异议及相关证明材料移交至相关管理机构进行处理,相关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书面处理意见移交回受理部门,告知异议人。

  异议信息经核实确有必要更正的,相关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第二十二条(评价等级修正)

  交通运输驾驶员信用评价等级确定后,发生评价周期内信用信息变更影响评价等级的,相关管理机构应当将变更的信息及时报送市运输管理机构。市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修正信用评价等级。

  第二十三条(计算机信息系统)

  市交通港航信息部门应当建立交通运输驾驶员信用评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并加强对信息系统的管理,维护系统正常和安全运行,同时对数据库进行备份,防止信息丢失。

  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与本市相关管理部门的信用信息系统以及国家交通主管部门的相关信息系统实现数据交换和共享。

  第二十四条(行政责任)

  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细则,认真、细致、规范地开展交通运输驾驶员信用评价工作。如因违反本细则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细则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3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