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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交通运输驾驶员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起草说明
  来源:上海市交通委员会2013-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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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背景

  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制度安排,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今年以来,本市全面启动了新一轮的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和《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3-2015年行动计划》,对未来三年、八年构建“诚信上海”,促进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做了总体规划和具体工作部署。其中,将交通运输作为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领域之一,并且明确将“出租汽车驾驶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等四类驾驶员纳入信用评价先行试点范围。

  交通运输部2011年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起全国道路运输市场诚信法规体系、诚信信息征集和披露体系、诚信评价体系、失信惩戒体系。近年来,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和《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都对驾驶员诚信及质量信誉考核制度作了具体规范,并且授权各地制定实施细则。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交通运输部关于驾驶员信用、诚信体系建设的要求,市交通港口局于去年7月制定印发了《关于推进交通运输行业驾驶员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方案》,对未来5年的工作做了规划和部署,并重点做好三个方面的基础建设工作:一是制定《交通运输驾驶员信用评价实施细则》;二是制定四类试点驾驶员的信用评价指标;三是制定建设交通运输驾驶员信用评价信息系统的工作方案。

  二、起草经过

  根据局《关于推进交通运输行业驾驶员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方案》,局法规处于2013年8月初开始着手起草《上海市交通运输驾驶员信用评价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在8月下旬和10月中旬两次召开专题会议,与市运输管理处、市交通执法总队、市交通港航信息中心等单位对《实施细则》进行讨论,大家从合法性、操作性、完整性等角度提出建议。根据各部门的意见,局法规处对《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并于10月19日再次书面征求各部门意见。11月5日,法规处还就《实施细则》召开了一次专家咨询会,邀请市征信办的有关专家对《实施细则》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深入探讨。此后,法规处根据专家们的意见对《实施细则》作了完善。11月27日,法规处会同局相关部门就《实施细则》的起草工作向分管局领导作了专题汇报,并根据领导指示作了进一步调整。12月24日,法规处正式就《实施细则》上局长办公会进行审议,并顺利通过。

  三、主要内容说明

  (一)关于文件的名称

  《实施细则》采用了“信用评价”的名称表述,这是基于市委、市政府两个文件的统一口径。需要说明的是,与上位依据的名称表述不尽一致。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采用了“诚信考核”的名称表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和《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均采用了“质量信誉考核”的名称表述,交通运输部的规定其名称并不统一,使得《实施细则》在名称表述上没有统一的标准参考。考虑到市委和市政府文件中提到的都是“信用体系建设”,为了能够与文件中的总体工作目标相衔接,更好地融入到未来三年全市信用体系建设中去,《实施细则》采用了“信用评价”的名称表述,即《上海市交通运输驾驶员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二)关于适用范围

  从具有立法依据的角度考虑,目前交通运输部对道路运输驾驶员、出租汽车驾驶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等均有相应的考核规定。所以,《实施细则》第二条将道路运输驾驶员、出租汽车驾驶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等3类人员明确列入适用范围,并规定了其他驾驶员参照适用本细则,使适用范围能够覆盖到整个行业。

  (三)关于信用评价指标

  根据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实施细则》第四条明确了交通运输驾驶员信用评价指标包括: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情况)、遵守法规情况(违反交通运输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情况)、服务质量情况(服务质量事件和有责投诉的有关情况)三类。信用评价指标的具体内容及计分分值标准由市管理机构(市运输管理处、市交通执法总队等单位)提出意见,报市交通港口局审定后向行业公开。

  (四)关于信息来源和采集

  交通运输驾驶员的信用信息主要由本市交通港航管理部门和管理机构在依法履职过程获取。同时,为了使驾驶员信用信息更加全面和客观,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本市交通港航企业单位、行业协会提供的与驾驶员信用有关的信息均可以收集。

  为了使信用评价工作更具公信力,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细则》第六条中定,管理机构采集的信用信息必须要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否则不得作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考虑到驾驶员可能对自己的信用评价结果产生异议,《实施细则》还要求管理机构妥善保存证据材料,以便驾驶员在异议申请时查询。

  (五)关于信用信息的录入和评价

  1、信息录入:《实施细则》第七条明确规定,交通运输驾驶员信用信息由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录入,应当确定专职岗位、指定专职信用信息录入人员,建立信用信息录入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地将采集的信用信息录入到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并保存原始材料。录入的信用信息不得擅自修改或者调整,如确有录入错误等情况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修改原始数据。

  2、评价方法:《实施细则》第八条明确规定,交通运输驾驶员信用评价实行计分制,评价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20分,从驾驶员初次领取从业资格证件之日起计算。一个评价周期届满,经信用等级评定后,该评价周期内的计分不再转入下一个评价周期。

  3、评价等级:《实施细则》第九条明确规定,交通运输驾驶员信用评价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并设定了具体的评价等级标准。

  4、评定主体:《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市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交通运输驾驶员评价周期和评价标准及时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也就是明确了驾驶员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统一由市运输管理处负责实施。

  (六)关于信用等级签注

  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驾驶员应当在考核周期届满后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注考核等级。但是在草案讨论过程中,市运输管理处和其他单位都认为,对本市所有驾驶员进行信用等级签注,在操作性上还存在一定问题。此次试点的四类驾驶员人数多达16余万,若对每个人进行签注,运输管理机构势必要牵扯大量精力。况且驾驶员自觉上门签注率也不会很高,据了解浙江省的签注率只有10%,实践证明这一制度无法有效落实。所以,从实际出发,考虑到我们对驾驶员的信用评价采取全程信息化运作,管理部门和经营者可以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站查询等途径及时获取和了解每个驾驶员的信用评价等级信息,在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上签注信用等级不是十分必要。另外考虑到可能有少量外地驾驶员需要回去就业,《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作了变通规定,若驾驶员需要在从业资格证上签注评价等级的,应当到其服务单位所在地的运输管理机构进行签注。其余驾驶员不再做强制签注要求。

  (七)关于信用档案管理

  信用档案是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工作。《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十三条规定,市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交通运输驾驶员信用档案,并及时将驾驶员的相关信息和材料存入其信用档案。市交通执法机构、市交通港航受理部门、市交通考试部门应当配合做好信用档案管理工作。

  驾驶员信用档案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记录、遵守法规情况、服务质量记录、评价等级记录等5个方面。驾驶员信用档案应当保存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内,并且向交通运输经营者开放查询权限,方便企业查询驾驶员的信用信息。交通运输驾驶员基本情况和评价等级记录信息保存到从业资格证件注销或者吊销后5年,安全生产、遵守法规、服务质量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八)关于对驾驶员的奖惩措施

  1、鼓励表彰及与用人、奖励挂钩:《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鼓励交通运输经营者以及其他相关的社会团体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AA级的驾驶员进行各种形式的表彰奖励;还要求经营者及时掌握本单位交通运输驾驶员的信用评价等级,并作为培训、使用、辞退驾驶员、调整驾驶员工资和奖励的重要依据。

  2、专项继续教育:为了加强对信用状况差的驾驶员的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在评价周期内累计计分达到20分及以上的,应当到市交通考试部门参加不少于18学时的继续教育。市交通考试部门应当将继续教育结果信息及时录入到计算机信息系统中。

  该项专项继续教育不影响交通运输部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继续教育制度的执行。

  3、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明确,交通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向社会公开:一是在评价周期内累计计分达到20分,且未按照规定参加专项继续教育培训的;二是连续2个评价周期信用评价等级均为B级的;三是在一个评价周期内累计计分有2次以上达到20分的;四是从业资格证件被吊销或者撤销的。

  4、撤销从业资格:对于连续3个评价周期评价等级均为B级的,以及在一个评价周期内累计计分有3次以上达到20分的交通运输驾驶员,由原许可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撤销其从业资格证。

  5、从业禁止:出租汽车驾驶员被吊销或者撤销从业资格证件的,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出租汽车从业资格。道路运输驾驶员中从事大中型客货车营运的被吊销或者撤销从业资格证件的,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其他交通运输驾驶员被吊销或者撤销从业资格证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相关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限制准入规定从严控制。

  (九)关于对企业的惩罚

  《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交通运输经营者在一个年度内,所属取得从业资格的交通运输驾驶员累计有20%以上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的,市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其发出整改告戒通知,并不得将其作为交通运输行业表彰评优的对象。交通运输经营者连续两个年度,所属取得从业资格的交通运输驾驶员均累计有20%以上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的,市运输管理机构还应当向社会公告,且1年内不得批准其新增运力。

  另外,《实施细则》还对管理部门职责、公开查询信用信息、异议受理、评价等级修正、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变更服务单位备案、行政责任等内容作了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