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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信息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交通委员会2015-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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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9]731号)、《关于做好2015年度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15〕78号)文件要求,为做好“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相关信息的审核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信息审核内容

  从业单位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自主填报的信息包括:

  (一)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指在上海市境内注册成立的从业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资质、财务指标和人员等相关信息。

  (二)业绩信息

  业绩信息指从业单位在上海市境内承建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业绩。

  (三)变更信息

  变更信息指从业单位对上述基本信息、业绩信息进行变更、补充等相关信息。

  以上信息审核需要的书面材料应按“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审核书面材料清单”(详见附件)装订后提交。

  二、信息审核流程

  (一)上海市交通建设工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交通建管中心”)受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委托,具体负责审核从业单位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自主填报的信息。

  (二)从业单位自行登录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如实填录相关信息或变更相关信息。首次登录企业需申请系统账号,施工企业向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提出申请,设计企业向中国公路勘察设计协会提出申请;

  (三)从业单位提交相应的书面材料到交通建管中心进行审核;

  (四)交通建管中心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审核通过从业单位相关信息,对审核未通过的应予以退回。

  三、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从业单位应在2015年7月31日前将企业基本信息及业绩信息录入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报交通建管中心审核。此后承接新项目的,应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30日内录入在建项目业绩信息;工程交(竣)工后经交通建管中心审核,变更为已建成项目业绩信息。未及时录入在建项目业绩的,不得直接变更为已建成项目业绩。

  (二)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从业单位基本信息是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审批资质企业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基础资料。未记录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从业单位、业绩和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参与公路建设项目投标时可不予认定,并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三)如发现从业单位申报审核的信息存在虚假,将及时记入信用档案,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联系人: 李叶军

  联系电话: 021-58401858转23226分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丰和路1号港务大厦西裙楼二楼3223室

  邮编:200120。

  附件: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审核书面材料清单

 

上海市交通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2015年7月29日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审核书面材料清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