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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陕西交通2015-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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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路局,厅运管局、航运局、质监站:

  为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按照省发改委要求,我厅制定了《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实施方案》,现将《实施方案》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5年12月24日

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

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 2015]51号)关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的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557号)、《关于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687号)和陕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现就我厅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双公示”工作的重要意义。公开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是打造透明政府和公信政府的重要体现,是促进简政放权、实现放管结合、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有效手段,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做好“双公示”工作,有利于加强信用信息资源整合,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督,发挥公众对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积极作用;有利于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各相关单位和处室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将“双公示”工作落到实处。

  (二)准确把握“双公示”工作的主要原则。一是坚持“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和“权责清单”,建立公示目录,做到责任到人、具体到事、安排到位,扎实推进落实。二是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应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全面、完整、规范、清晰、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查看。三是坚持“多方公示、信息共享”的原则,充分利用各单位网站、厅网站、省政府门户网站、“信用陕西”网站、“信用中国”网站以及其他综合性政务网站等,多渠道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并依托全省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三)建立健全“双公示”工作长效机制。要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基本出发点,结合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双公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快建设和完善相关信息系统、网站等基础设施,加强技术、人员和资金保障,确保“双公示”工作长期、规范、有序实施。

  二、具体工作方案

  (一)落实“双公示”工作责任主体。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限的厅直单位和处室具体负责落实“双公示”工作。

  (二)“双公示”的内容和标准。各相关单位和处室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权责清单”的推进落实,全面梳理并编制本单位、本处室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公示目录。

  行政许可信息主要公示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设定依据、项目名称、行政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审批部门、许可日期等内容,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处罚日期、救济渠道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三)公示窗口和公示方式。各有关单位和处室应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省厅门户网站公示相关信息,并同步将公示内容推送至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三、工作进度安排

  (一)工作准备情况信息反馈。请各相关单位和处室于2015年12月29日前,将具体负责人员名单,以及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公示目录报送厅法规处。

  (二)工作启动时间及相关要求。请各相关单位和处室2016年1月1日起,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全面、持续地向社会公示本部门形成的有效行政许可信息和2016年1月1日以后形成的行政处罚信息。前期尚未接入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处室,请尽快联系厅政策法规处咨询办理信用平台用户注册手续,确保相关信息及时上传。

  省发展改革委、省信用管理办公室将采取网络监测、实地核查、定期抽查以及报送书面材料等方式,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每年对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准确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结果上报省政府。请各相关单位和处室,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做好“双公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