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贯彻落实〈天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责任分工》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6年1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贯彻落实《天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责任分工
为确保《天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津政发〔2015〕15号)落到实处,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现就责任分工明确如下:
一、加强信用制度建设
(一)加强信用制度体系建设。
1.推动落实国家制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市市场监管委、市编办、市民政局、市审批办、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等单位参加)
2.推动落实国家制定的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市公安局牵头负责,市综治办、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市场监管委等单位参加)
3.研究制定跨部门信用联合激励惩戒办法。(市市场监管委牵头负责,市有关部门参加)
4.推进区县、有关行业信用制度建设。(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加快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二)加强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1.以市场监管、税务、价格、安全生产、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教育科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领域为重点,完善行业信用记录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加大社会诚信基础建设力度。(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整合行业的信用信息资源,实现行业信用记录的电子化存储,加快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制定行业信用评价体系,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加快推进行业间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实现与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数据交换、信息共享。(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市有关部门参加)
(三)推进区县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区县要对本区域各部门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整合,形成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制定政务信用信息公开目录,形成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推进本区域各部门政务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各区县人民政府牵头负责)
(四)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一步扩充信用信息公示部门范围,力争将所有市场主体纳入到公示系统,创新督查督办功能,增强公示信息质量。(市市场监管委牵头负责,市有关部门参加)
(五)加快征信系统建设。在资金、技术、政策等方面支持市场化征信机构发展,建立、完善企业和个人征信数据库,形成企业和个人征信服务产品。鼓励社会征信机构依法通过授权等方式,与各部门、各领域的社会信用信息系统资源共享。(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负责)
(六)建设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为基础,逐步纳入金融、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打造全市统一、全面覆盖的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并与国家建立的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对接。(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市市场监管委等市有关部门参加)
三、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七)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和完善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工作,将依法行政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和服务的全过程。健全行政执法体制,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流程,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推行权力清单、负面清单、责任清单制度,实现“一份清单管边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到“一颗印章管审批”。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坚持“一个部门管市场”。(市编办、市审批办、市市场监管委等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八)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深入推进办事公开,积极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将公开情况纳入政府及其部门绩效评估范围。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加强和改进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充分发挥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平台作用,完善主动发布机制和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提升政府公信力。推进区县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实施信息化建设“五个一”(一个电子政务外网、一个电子政务云平台、一个电子政务云计算中心、一个灾备中心、一批数据库)工程。(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九)规范政府履职行为。强化政府诚信施政,鼓励政府相关部门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等领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发展。防止不当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主义,切实减少行政手段对微观经济活动的不恰当干预,营造公平竞争、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支持统计部门依法统计、真实统计。规范招商引资行为,严禁和惩处各类违法实行优惠政策行为,认真履行和兑现招商引资过程中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保持招商引资政策的稳定性。(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牵头,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科委等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完善公务员招录和考核考评制度,加强公务员考录工作中的信用审查,强化公务员岗位承诺和履职监督。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逐步将公务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奖惩记录、年度考核结果、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相关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切实将诚信状况作为公务员招录考察、考核、提拔任用、评优的重要依据。(市公务员局牵头负责)
(十一)健全行政监督体系。完善政府决策机制和程序,逐步实现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加大监察、审计等部门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审计力度。健全行政检查和审计监督制度,加强行政程序、行政责任和行政效能的监察,加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推进商务诚信建设
(十二)生产领域信用建设。
1.建立生产领域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用公告制度、安全承诺制度、重大安全生产责任和重大质量事件企业主动报告制度、重点产品质量追溯制度、产品召回制度等。(市市场监管委、市安全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特种设备生产企业以及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和爆破企业或单位为重点,建立安全生产记录,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完善安全生产准入和退出信用审核机制。(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委等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以涉及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食品、药品行业以及日用消费品、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为重点,建立健全生产环节的索证索票制度和可追溯机制,对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行业禁入和市场退出等措施。(市市场监管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农委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完善企业生产环节中各类生产设备、生产材料有关责任人的信用信息管理。动态管理生产领域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等信用信息,推进产品质量信用信息部门间共享,形成对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机制,并依法向社会披露和曝光失信行为。(市市场监管委牵头负责)
(十三)流通领域信用建设。
1.重点建立批发零售、商贸物流、规模以上住宿餐饮及居民服务行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开展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市商务委牵头负责)
2.完善商贸流通企业信用评价基本规则和指标体系,加强信用风险监测预警和企业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市商务委牵头负责)
3.加强流通领域内企业供应商、销售商赊销及应收账款管理,支持商贸服务企业信用融资,发展商业保理服务,鼓励企业扩大信用销售规模。规范预付消费行为。(市商务委、市金融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加大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监督力度,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虚假宣传、商业欺诈等违法行为,依法公示失信企业黑名单。(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5.加强检验检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逐步建立以商品条形码等标识为基础的商品流通追溯体系。(市市场监管委、天津检验检疫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6.建立完善进出口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信用分类管理和联合管理制度,加强进出口企业诚信管理。(市商务委、天津检验检疫局牵头负责,市市场监管委、市国税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海关、市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参加)
(十四)金融领域信用建设。
1.鼓励创新满足中小微企业、“三农”建设融资需求的金融信用产品,提高金融服务水平,维护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发展改革委、天津银监局、天津证监局、天津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推动金融领域信用信息的应用,加大对金融欺诈、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内幕交易、制售假保单、骗保骗赔、披露虚假信息、非法集资、逃套骗汇等金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发展改革委、天津银监局、天津证监局、天津保监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推动金融机构在信贷决策、风险管理、证券发行、信用担保等方面利用信用服务机构的产品与服务。(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发展改革委、天津银监局、天津证监局、天津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对金融行业的从业人员及金融机构建立信用记录,规范金融市场秩序,强化金融业对守信者的激励作用和对失信者的约束作用。(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天津证监局、天津保监局、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五)税务领域信用建设。
1.建立以纳税人信息为基础的信用记录,开展纳税人可以依法公开的基础信息、各类交易信息、财产保有和转让信息以及纳税记录等涉税信息的交换、比对和应用,实现跨部门信用信息共享。(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牵头负责)
2.建立纳税人信用信息评价体系及评价标准,完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失信行为黑名单制度,加大对税务领域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强税务领域信用分类管理以及税务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的联动管理,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牵头负责)
(十六)价格领域信用建设。
1.实行经营者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推行“明码实价”。 加大对价格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建立捏造和散布涨价信息、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价格失信行为信用记录,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对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2.建立价格领域失信行为黑名单制度以及不良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强化经营者自身制度管理建设,健全完善市场主体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十七)工程建设领域信用建设。
1.深化工程建设领域信用建设,完善现有信用评价体系。进一步扩大征信范围,向各相关部门广泛采集信用信息。扩大评价结果在市场准入和监管中的应用范围。(市建委牵头负责)
2.建立建设工程执业人员的信用体系,并将人员信用与企业信用联动挂钩。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不良记录公示制度,完善工程建设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建立工程建设市场和施工现场关联管理机制,加大对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招标投标、工程造价、质量管理、施工安全和工资支付等方面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市建委牵头负责,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人力社保局参加)
3.加大对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有其他重大失信行为的企业及负有责任的从业人员的惩戒力度,建立失信行为黑名单制度,依法及时曝光重大失信行为。建立工程建设领域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机制和失信责任追溯制度,加大建筑市场执法监察力度,将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列入失信责任追究范围。(市建委、市安全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牵头负责,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人力社保局参加)
(十八)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建设。
1.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供应商、评审专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标准,建立政府采购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信用记录。依法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2.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及不良信用记录公示等制度。完善政府采购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并充分利用其他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加强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信用管理。(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十九)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
1.建立招标投标领域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不良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完善招标投标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强化奖惩联动机制。制定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结合招标投标双方实际情况和需求加大信用信息管理、信用风险监测预警和企业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力度。(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2.完善第三方信用评价制度,鼓励招标投标企业运用信用信息,将评价结果及信用信息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交通运输领域信用建设。
1.建立交通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建立交通运输领域诚信考核制度及不良信用信息公开制度。鼓励和支持各单位在采购交通运输服务、招标投标、人员招聘等方面优先选择信用考核等级高的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市交通运输委牵头负责)
2.针对公路、铁路、水路、民航、管道等运输市场的不同特点,建立交通运输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积极引入第三方信用评价,逐步建立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与社会信用评估机构相结合的具有监督、申诉和复核机制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建立交通运输违法者失信信用记录,披露失信行为黑名单。建立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联动惩戒机制,并与交通运输行业相关资质准入与退出挂钩。(市交通运输委牵头负责)
(二十一)电子商务领域信用建设。
1.建立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推行电子商务主体身份标识和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完善网店实名制度以及网店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开展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工作,推广应用网站可信标识,为电子商务用户识别假冒、钓鱼网站提供手段。(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委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推动建立电子商务信用评价机制,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经营和交易行为的信用评估制度,建立具有行业特点和企业特征的信用评估体系。规范电子商务行为,加强电子商务企业信用信息的共享。(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委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严厉打击电子商务领域中制假售假、传销活动、虚假广告、以次充好、服务违约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推动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信用支付、商账管理等第三方信用服务和产品在电子商务中的推广应用。(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委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二)统计领域信用建设。
1.开展企业诚信统计承诺活动,加强诚信统计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诚信统计意识和依法统计观念。(市统计局牵头负责)
2.建立健全企业统计诚信评价制度和统计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加强执法检查,严厉查处统计领域的弄虚作假行为,建立统计失信行为通报和公开曝光制度。将统计失信企业名单档案及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金融、市场监管等行业和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将统计信用记录与企业融资、政府补贴、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等直接挂钩,加大对统计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力度。(市统计局牵头负责)
(二十三)中介服务业信用建设。
1.建立公证类、仲裁类、律师类、会计类、担保类、鉴证类、检验检测类、评估类、认证类、代理类、经纪类、职业介绍类、咨询类、交易类等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探索建立中介服务市场评估指标体系、评估制度,适时开展中介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将有关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实施信用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据。(市建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知识产权局、市金融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培育和规范中介服务市场,加快各中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建设。加大对非法经营、弄虚作假、欺骗公众等失信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中介服务市场失信行为黑名单制度以及不良信用记录披露制度。(市建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知识产权局、市金融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四)广告领域信用建设。
1.建立广告经营企业、广告代言人信用记录,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建立失信行为黑名单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探索建立广告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机制。(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委牵头负责)
2.规范广告领域从业人员的资质认定,加强职业培训,打击制作和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突出广告制作、传播环节各参与者责任,完善广告领域市场主体失信惩戒机制和严重失信淘汰机制。(市市场监管委牵头负责)
(二十五)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建设。
1.加强供水、供电、供热、燃气、电信、铁路、航空等关系人民群众日常生活行业企业的自身信用建设,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牵头负责)
2.加强从业人员信用管理知识培训及教育,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设立信用管理师。鼓励企业建立内部职工诚信考核与评价制度。(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牵头负责,各有关行业协会参加)
五、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二十六)医药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域信用建设。
1.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信用管理和行业诚信作风建设。(市卫生计生委牵头负责)
2.培育诚信执业、诚信采购、诚信诊疗、诚信收费、诚信医保理念,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等诚信医疗服务原则,全面建立药品价格、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及执业医师、药师、护士等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制定信用评价标准体系,惩戒收受贿赂、过度医疗等失信行为,将恶性伤医、恶意逃废医疗费用等行为一并纳入信用记录。(市卫生计生委牵头负责,市市场监管委、市人力社保局参加)
3.加快完善药品安全领域信用制度,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市市场监管委牵头负责)
4.大力推进人口计生领域信用建设,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信用信息共享工作。(市卫生计生委牵头负责)
(二十七)社会保障领域信用建设。
1.建立健全救灾、救助、养老、慈善、彩票、婚姻、收养等方面的诚信制度,打击各类诈捐骗捐等失信行为。建立健全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退出等各环节的诚信制度。健全民政、国土房管、公安、税务、金融等部门及街道协作配合的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审核机制。动态监测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并建立公众监督机制。(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牵头负责)
2.加强医保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等社会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各类参保人员失信行为的信用记录建设,建立社会保险参保诚信制度,确保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全员参保。建立社会保险领域违规、欺诈、骗保等失信行为的披露曝光制度。(市人力社保局牵头负责,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参加)
(二十八)劳动用工领域信用建设。
1.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和人员信用记录。加强劳动用工、社会保险缴纳等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建立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社会公示制度。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建立和完善欠薪快速反应处理机制,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市人力社保局牵头负责)
2.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规范职业中介行为。建立打击黑中介、黑用工等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机制。(市人力社保局牵头负责)
(二十九)教育、科研领域信用建设。加强教师和科研人员诚信教育。开展教师诚信承诺活动,自觉接受广大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发挥教师诚信执教、为人师表的影响作用。加快建立科学有效的师德和教风评价考核机制,建立健全教育领域相关人员信用记录。探索建立教育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教师和学生、科研机构和科技社团及科研人员的信用评价制度,建立信用档案,将学历造假、论文抄袭、考试招生作弊等诚信问题纳入信用档案。将信用评价与考试招生、学籍管理、学位受理、科研项目立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挂钩。进一步完善科研计划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评审、成果验收、科技经费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科委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十)文化、体育、旅游领域信用建设。建立文化、体育、旅游领域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利用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和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娱乐、演出、网络文化等领域文化企业主体、从业人员以及文化产品的信用信息记录。探索引入第三方信用中介机构开展文化、体育、旅游领域市场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加强文化市场动态监管,推进信用记录在职业体育赛事等方面的应用,建立旅游业意见反馈投诉制度,探索建立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和星级饭店信用等级第三方评估制度。(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市体育局、市旅游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十一)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建设。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诚信管理、信用评价和失信惩戒等信用管理制度。制定出台知识产权保护信用评价办法。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纳入失信记录,强化对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等行为的联合惩戒。健全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诚信档案,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信用评价工作。(市知识产权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出版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十二)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领域信用建设。
1.建立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估专家信用记录。推进环境监测、信息与统计能力建设,完善环保信用信息记录和环境信息公开目录。推进企业特别是资源深加工企业和制造业建立污染物排放、能源消耗诚信信息公告制度,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和处理情况公告制度,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市环保局牵头负责)
2.建立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核查机构、交易机构和其他从业单位及人员参加碳排放权交易的相关行为信用记录。(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市金融局参加)
3.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定期发布评价结果,加强部门间联动。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重大环境违法行为。(市环保局牵头负责)
4.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定期公布考核结果,研究建立用能单位信用评价机制。对能源审计、节能评估和审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建立信用记录,并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建委参加)
(三十三)社会组织诚信建设。
1.依托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加快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健全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社会组织信用管理平台。加强社会组织内部信用管理建设,指导把诚信建设内容纳入各类社会组织章程,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建立健全信用档案管理、服务投诉信息管理、失信行为内部责任追究等制度。(市民政局牵头负责)
2.实行社会组织信用分类监管,加强对重点涉信单位和人群的信用监管,完善信用公示、警示制度。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的指导,加强会员诚信宣传教育和培训。(市民政局牵头负责)
(三十四)自然人信用建设。
1.鼓励依法设立的个人征信机构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依法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建立规范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将个人经济活动和社会信用记录纳入个人信用记录。(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负责)
2.加强重点人群职业信用建设,建立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律师、会计从业人员、注册会计师、统计从业人员、注册税务师、审计师、评估师、认证和检验检测从业人员、证券期货从业人员、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险经纪人、医务人员、教师、科研人员、专利服务从业人员、项目经理、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导游、执业兽医等人员信用记录,推广使用职业信用报告。(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市科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教委、市公务员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审计局、市建委、市知识产权局、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市旅游局、市公安局、天津证监局、天津保监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十五)互联网应用及服务领域信用建设。大力推进网络诚信建设,培育依法办网、诚信用网理念,逐步落实网络实名制,大力推进网络信用监管机制建设。建立网络信用评价体系,对互联网企业的服务经营行为、上网人员的网上行为进行信用评估,记录信用等级。建立涵盖互联网企业、上网个人的网络信用档案,积极推进建立网络信用信息与社会其他领域相关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机制,大力推动网络信用信息在社会各领域推广应用。加强有关部门的沟通配合,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形成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将实施网络欺诈、造谣传谣、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严重网络失信行为的企业、个人通报相关部门并进行公开曝光。加强社会监督,发动公众监督举报网上失信行为。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市网信办、市通信局、市公安局负责)
六、推进公共安全、司法行政公信建设
(三十六)公共安全领域公信建设。
1.全面推行“阳光执法”,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办案的制度规范、程序时限和办案进展等信息。对于办案进展等不宜向社会公开,但涉及特定权利义务、需要特定对象知悉的信息,应当告知特定对象,或者为特定对象提供查询服务。推进公正廉洁执法,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暴力犯罪活动。(市公安局牵头负责)
2.将市民交通安全违法情况纳入诚信档案,促进全市市民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市公安局牵头负责)
3.建立完善外来人口积分落户政策信用报告查询制度。(市公安局牵头负责)
4.将社会单位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纳入诚信管理,强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市公安局牵头负责)
(三十七)司法行政系统公信建设。
1.进一步提高监狱、戒毒场所、社区矫正机构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维护监狱服刑人员、戒毒人员、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市司法局牵头负责)
2.大力推进司法行政信息公开,进一步规范和创新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考试、司法鉴定等信息管理和披露手段,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市司法局牵头负责)
(三十八)司法执法和从业人员信用建设。
1.加强司法队伍思想政治、理想信念教育,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立司法执法人员执法档案,将司法执法人员徇私枉法以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等不良记录纳入执法档案,将其执法记录作为考核、奖惩、晋职晋级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市司法局、市公安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加强对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等司法相关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建立健全司法相关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推进诚信规范执业。(市司法局、市公安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加强从业人员职业教育,强化从业人员的职业意识,完善司法干部队伍遴选制度,不断优化人才结构。(市司法局、市公安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建立司法从业人员诚信承诺制度。(市司法局、市公安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十九)健全促进司法公信的制度基础。
1.推进司法工作机制改革,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严密执法程序,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提高司法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建立健全公检法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人大、政协和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作用,完善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司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实现以监督促公平、促公正、促公信。(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研究并建立司法公信力评价体系,对各级司法部门进行公信力评价,建立各级司法部门的考核制度。(市委政法委牵头负责)
七、建立健全信用联合惩戒机制
(四十)构建守信激励机制。
1.鼓励守信行为,加大对守信行为的表彰和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营造守信光荣的舆论氛围。(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牵头负责)
2.财政、金融、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国土房管、商务、市场监管、税务、海关、知识产权等部门,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天津海关、市知识产权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十一)构建失信惩戒机制。
1.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在现有行政处罚措施的基础上,推动建立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参加)
2.推动区县人民政府在市场监管、资质认定、市场准入、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根据失信类别和程度,实施相应惩戒措施。(市市场监管委、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牵头负责,各区县人民政府参加)
3.逐步建立行政许可申请人信用承诺制度。推动形成市场约束和惩戒。完善失信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推动形成社会性约束和惩戒。推动行业协会对违规机构会员和违规个人会员实行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建立失信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参加)
(四十二)建立多部门、跨区县信用联合奖惩机制。鼓励和推动各部门、各区县开展信用合作,实现多部门、跨区县奖惩联动。(市市场监管委牵头负责,市各有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参加)
八、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
(四十三)培育和壮大信用服务产业。
1.鼓励有资质、有实力的社会机构积极参与信用服务行业,吸引国内知名信用服务机构落户天津。扶持和培育本土征信、评级机构发展,规范发展信用服务市场。(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牵头负责)
2.有序推进信用服务产品创新。推动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商业保理、履约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信用服务业务发展。(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市商务委、天津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牵头负责)
(四十四)加强信用服务市场监管。
1.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完善备案管理。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牵头负责)
2.完善信用服务机构的法人治理和规范管理,强化信用服务机构内部控制,提升信用服务质量和公信力。推动信用服务机构设立首席信用监督官。(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牵头负责)
3.建立信用服务行业协会,加强自身信用管理。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信用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和业务规范,全面提升信用服务机构诚信水平。(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按照职责分工牵头负责)
九、强化信用信息安全管理
(四十五)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体制。完善信用信息保护和网络信任体系,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监控体系。严格按照国家信息安全标准建设信用信息安全保障系统,加大信用信息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安全风险预警和评估。开展信用信息安全等级认证,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加强信用服务机构内部安全管理,确保信用信息安全。(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市场监管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开展试点示范创建活动
(四十六)实施专项工程。
1.政务信息公开工程。各区县、各部门细化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公开范围,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构建内外结合的监督体系,建立反馈评价制度,加快政府信息公开化进程。(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程。推进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企业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征集工作,搭建服务“三农”发展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服务网和融资对接平台。全面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建设,深入推进青年应用示范户工作,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市农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引导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积极参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牵头负责)
4.进一步推进农业设施抵押融资体制改革创新,开展农业设施(种植业)抵押登记与查询工作,提高农村金融风险防范水平。建立健全农业信用联保制度,积极推动落实农业保险。建立农业风险补偿机制,完善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市农委、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牵头负责)
5.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程。建立健全适合小微企业特点的信用记录和评价体系,完善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共享服务网络。引导各类信用服务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针对性强的信用服务,创新小微企业集合信用服务方式。鼓励开展形式多样的小微企业诚信宣传和培训活动。(市中小企业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牵头负责,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参加)
(四十七)推动创新示范。
1.区县信用建设综合示范。在滨海新区、东丽区、武清区、静海区等区县开展信用建设综合示范。示范地区率先对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信用信息进行整合,形成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有序开放。(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牵头负责,滨海新区人民政府、东丽区人民政府、武清区人民政府、静海区人民政府参加)
2.推广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试点经验。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清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静海子牙环保产业园等国家级开发区,推广我市有关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试点经验。(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市金融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开发区管委会、武清区人民政府、西青区人民政府、静海区人民政府参加)
3.重点领域和行业信用信息应用示范。在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工程建设、电子商务、证券期货、融资担保、招标投标等领域,深入应用信用记录,试点推行信用报告制度。(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牵头,市市场监管委、市环保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建委、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商务委、市网信办、市财政局、天津证监局、天津银监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大力开展京津冀区域信用建设合作创新示范。落实国家关于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规划部署,建立完善京津冀区域信用合作协调机制,共同打造“信用京津冀”品牌,不断优化区域信用环境。探索建立京津冀区域内信用制度标准、信用服务市场、信用信息共享和奖惩联动机制。(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牵头负责)
十一、诚信教育与诚信文化建设
(四十八)普及诚信教育。
1.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传承中华传统美德,弘扬时代新风,以诚信为本,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让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在全社会形成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的良好风尚。(市文明办牵头负责)
2.组织开展各具特色的诚信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开展诚信建设的日常性宣传、集中性宣传和主题性宣传工作,引导人们诚实守信、遵德守礼。(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牵头负责)
(四十九)加强诚信文化建设。
1.以社会成员为对象,以诚信宣传为手段,以诚信教育为载体,大力倡导诚信道德规范,弘扬积极向善、诚实守信的传统文化和现代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社会风尚。(市文明办牵头负责)
2.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针对诚信缺失问题突出、诚信建设需求迫切的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治理,树立行业诚信风尚。(市文明办牵头负责)
(五十)加大人才培养力度。
1.加强信用管理学科建设和理论研究。支持高等院校设置信用管理相关专业或开设信用管理相关课程。鼓励高等院校、研究机构、服务机构开展信用理论与应用研究。(市教委牵头负责)
2.开展信用管理职业培训和专业考评。建立健全信用管理职业培训与专业考评制度,培养信用管理专业化队伍,提高信用管理从业人员的整体业务水平,鼓励和吸引更多人才进入信用管理行业。(市人力社保局牵头负责)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
(五十一)健全组织保障。
1.完善组织协调机制、政府推进机制和工作通报协调机制,加强对各区县、各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与督查考核。(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组织对各行业、各区县信用体系建设情况进行督查和考核。(市委政法委、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财政部门将应由政府负担的信用体系建设经费纳入预算。(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4.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本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按照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明确部门,配备人员,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区县组织与制度建设、信用记录与应用、政务诚信和社会信用建设、信用宣传教育等信用工作进行考核。(各有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