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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4年度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2014-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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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建设局、公路管理局、各等级试验检测机构:
  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交质监发〔2009〕318号,以下简称《办法》)及交通运输部质监局《关于2014年度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质监综函〔2014〕16号)的要求,为做好2014年度我区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用评价范围及对象
  (一)2014度在区内从事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作取得工地临时试验资质证书的工地试验室;承担交(竣)工前质量检测、鉴定及第三方试验检测业务的合同段;我区乙级、丙级试验检测机构。
  (二)2014度在我区从事试验检测工作且持有公路试验检测工程师或试验检测员证书的试验检测人员。
  二、信用评价及采信依据
  (一)《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交质监发〔2009〕318号)。
  (二)《关于做好2014年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质监综函[2014]16号)。
  (三)2014度的下列资料可以在信用评价时予以采信:
  1.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检查文件。
  2.项目法人文件。
  3.投诉举报经查实的相关文件。
  4.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文件。
  5.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认定相关文件。
  6.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文件。
  三、信用评价资料申报步骤
  (一)等级检测机构及其相关试验检测人员
  在我区注册的等级试验检测机构应于2014年1月15日前完成信用评价自评资料的录入工作,并将《新疆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信息申报表》(见附件1)以正式文件报我局。
  (二)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及其相关试验检测人员
  各工地试验室及开展现场检测项目的授权母体检测机构应于2014年1月10日前完成各自的信用评价自评资料的录入工作,并将《新疆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信用评价信息申报表》(见附件2)等有关资料报项目业主,经项目业主提出评价意见后于2014年1月2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质监局。
  四、工作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检测信用评价工作是加强公路试验检测管理、促进试验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手段,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务必按本通知规定的时间报送有关资料,公开、公正、科学地做好本年度信用评价工作。
  (二)相关单位须根据自身情况、项目业主及质监机构检查情况实事求是进行自评,各项目工地试验室数量应与在质监机构备案情况一致,不得有瞒报、漏报、自评材料不真实情况。如有上述情况,质监机构复核评价时按《办法》JJC201005或JJC202002进行扣分。各审核单位对自评为满分的检测机构或工地试验室要严格审核,不得弄虚作假。做出信用评价的机构及人员对评价结果负责。
  失信行为扣分(包括对试验检测人员失信行为的扣分)需附上相关扣分依据、证明材料复印件等资料。
  附件1:新疆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信息申报表
  附件2:新疆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信用评价信息申报表

2014年12月26日



新疆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信息申报表.doc
新疆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信用评价信息申报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