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步伐,强力推动我区农村公路网络化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公路条例》、《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乡村公路建设的意见》,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是指县城与乡(镇)、乡(镇)与行政村(自然村)以及寺庙、农牧区转场、边贸、旅游等专用公路。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包括通达、通畅、通寺、危桥改造以及渡改桥和农村客运场站建设。西藏辖区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养护与路政等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遵循“统一规划、分级管理;依靠政府、发动群众;因地制宜、就地取材;技术适用、标准适宜;先通后畅、先易后难;强化管理、确保质量;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原则,合理确定建设标准,严控工程造价。
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点项目为特大桥、技术复杂的大桥和隧道、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不含3000万元);重点项目以外的其它项目为一般项目。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重点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先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初审后送自治区财政厅进行项目前期财政投资评审,区交通运输厅根据财政评审意见进行审批;一般项目的施工图设计由各地(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地(市)财政局进行审批。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与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地(市)交通运输局与县(区)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将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纳入考核目标,按年度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农村公路的年度计划,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对重点项目施工图设计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和对农村公路(含通寺公路)项目竣工决(结)算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第七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是全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区农村公路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资金筹措、发展政策和技术标准,指导全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抽查和监督前期工作落实、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环境保护、资金使用、竣(交)工验收等情况,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协调解决农村公路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第八条 地(市)交通运输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重点项目建设的行业主管部门和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申报、重点项目报批、一般项目审批、一般项目竣(交)工验收、重点项目实施;组建重点项目法人机构,对工程质量、进度、环保、安全、资金使用、竣(交)工验收等进行管理,并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备案;协调解决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问题,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竣(交)工验收;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人员、农牧民施工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九条 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一般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申报、一般项目实施;组建一般项目法人机构,对工程质量、进度、环保、安全、资金使用等进行管理,并报地(市)交通运输局审批和备案;负责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路政管理、客运发展等工作;协调建设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对建设中需拆迁的通讯、电力、广播电视、水利设施、地下管道(线)、占用的经济林、青苗和拆迁房屋等附着物的核查、登记、造册工作,协助产权单位做好拆迁等工作;协调解决农村公路建设所需筑路材料等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及沿线派出所,应做好工程安保和施工环境保障工作,对施工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按照“先制止、后处理,先施工、后解决”原则,及时处理,不得影响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国土、林业、环保、水利、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应全力支持农村公路建设工作,对农村公路建设所需缴纳的费用,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能免则免、能减则减。需要履行报批手续的,各主管部门应当尽快报批。
第三章 建设标准与设计
第十二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的建设标准。既要节省投资、避免浪费,又应防止盲目降低技术指标,忽视工程质量而降低农村公路使用功能和寿命,避免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技术标准应依照部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和《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标准化设计指南(试行)》(2015年)执行。
县道、乡道一般应按照等级公路标准建设;村道建设标准应根据当地实际需要、交通量及经济条件确定路面宽度和路面型式。危窄桥改造、安保工程、客运场站、渡改桥建设应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对于个别工程艰巨、地形地质复杂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加强安全防护设施,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路基宽度可适当减窄。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扩)建,避免大挖大填、破坏环境、增加工程规模及诱发新的地质灾害。桥涵工程应当采用经济适用、施工方便的结构型式。路面应当选择能够就地取材、易于施工、有利于后期养护的结构。对旧桥利用应进行相关技术状况评定及检测。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在陡岩、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
第十七条 二级以上的公路或特大桥、技术复杂的大桥和隧道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初步设计(技术方案)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他工程项目可以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
第十八条 四级及以上农村公路工程和特大桥、技术复杂的大桥和隧道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
农村公路勘察设计实行质量终身制。
第四章 计划管理与前期工作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要统筹规划、科学有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根据全区农村公路建设实际,确定发展阶段的建设重点和建设目标,编制自治区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地(市)交通运输局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县(区)人民政府及县交通运输局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农村公路客货场站应与农村公路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并符合标准。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编制年度计划,且由下而上编制。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根据各地(市)交通运输局申报的年度建设项目建议计划进行汇总审核,编制年度计划。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下达的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计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由原编制单位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各地(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根据各地(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农村公路发展规划,按项目轻重缓急排序,每年11月30日前上报下年年度计划和立项申请。列入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必须完成施工图设计(初稿)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地(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计划上报项目,各县不得向交通运输厅申报项目。项目申报要求,重点项目施工图设计(初稿)须经各地(市)交通运输局初步审查后并附相关的前置手续资料;一般项目施工图设计的总说明和预算表。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非建安费按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联合下发《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建设非建安费管理办法》(藏财发[2008]102号)和《关于<西藏自治区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藏财发[2011]67号)文计列,资金来源为上年自治区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量的30%部分,所含建设项目管理(建设单位管理费、工程监理费、设计文件审查费、竣交工试验检测费)、建设项目前期费。
删除内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需计列临时工程、桥梁检测费、季节性通车的公路因保通需求增加小型机具养护设备、预备费(特大桥、技术复杂的大桥和隧道或项目总投资10000万元以上项目),须与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沟通衔接后确定是否计列。
自治区安排的非建安费等不足部分,由地(市)、县(区)两级政府自行筹措安排。如,专项评估费(环境保护评价、林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林木采伐设计、现场查验报告]、土地预审意见、水保评价、选址意见书、地勘[桥梁]、风险评估[桥梁])。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主要来源是中央车购税专项资金;农村公路扶贫贴息贷款资金;自治区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量的30%部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从财政支出中安排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或中央财政对一些特殊困难地区,通过转移支付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实行建立专帐、单独建帐、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中央车购税资金根据年度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核拨至各地(市)财政局,按计量支付原则执行财政集中支付。各地(市)、县(区)交通运输局按照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管理方式,负责本行政区域建设资金的使用与监管。
(删除:农村公路建设结(节)余资金作为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进行管理,根据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意见安排,全额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增加第二十八条 鉴于目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农村公路项目贷款建设的实际,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贷款的主体,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承担着贷款还款(本金和利息)的任务,公路交通项目结余资金和财政投资评审审减资金作为贷款付息的主要来源之一,在贷款资金尚未还清以前,农村公路建设结余资金和财政投资评审审减资金全部上缴至自治区财政用于农村公路贷款付息。贷款还清后,农村公路建设结余资金和财政投资评审审减资金仍按自治区现行基本建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扶贫贴息贷款资金根据年度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贷款额度,待批复后提交农业银行西藏分行申请核拨,各地(市)交通运输局按《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建设扶贫贴息贷款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从财政支出中安排或中央财政对一些特殊困难地区,通过转移支付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正常养护管理。(财政建议:着重突出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公路养护主体责任)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接受自治区审计、财政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农村公路项目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编制工程决算和财务决算,由各地(市)交通运输局汇总后上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并提交自治区财政厅进行财政投资后评审工作。
第六章 建设管理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对项目招投标、工程建设、施工质量、环保安全、资金使用等进行全过程监管。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依据职责,明确质量责任,落实质量保证措施,加强质量与技术管理。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参照《西藏自治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资格标准》组建项目法人机构对工程质量、进度、环保、安全、资金使用、竣(交)工验收等进行管理。对投资在10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规定编制申请材料后上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审批;对投资在10000万元以下的其它项目,由各地(市)交通运输局审批。
第三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项目按照《西藏自治区公路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实施办法》进行招标;其它项目可参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或《西藏自治区公路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实施办法》进行招标。
在同一区域投资小、技术要求不高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打捆招标。
第三十五条 积极推进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重点项目由各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相应资质的代建单位承担项目建设管理;一般项目由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相应资质的代建单位承担项目建设管理。
建议建设规模较小、项目位置较近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一并委托。
第三十六条 四级及以上公路工程应当选择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的专业施工队伍。投资小、技术要求不高的通达项目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农牧民施工队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参加工程建设,并取得当地住建部门颁发的《农牧民建筑施工队资质》。
第三十七条 依法招标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监理机构进行工程监理,并签订监理服务合同。工程监理注重技术服务和指导,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加强现场质量抽检,确保工程质量。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廉政、环保和安全合同,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终身制。施工现场试验检测项目及频率要符合相关规定,形成试验台账和信息数据库,从源头掌控各项目准确数据,确保项目质量稳步提高。
第三十九条 自治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负责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工作的指导。各地(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分站负责对农村公路工程质量进行管理和监督工作,每月28日前向自治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局报告农村公路质量动态。
第四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凡属以下变更设计内容需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审批后实施。
(一) 项目名称、建设标准和建设规模发生变化的。
(二) 连续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三) 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或路面主要材料发生变化,或路面主要材料料场变化的。
(四) 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大桥桥型改变及桥位、跨径改变的。
(五) 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隧道位置或长度调整超过50米以上的;隧道洞身和洞口结构型式改变的。
(六) 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100万元的。
第四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十公开”制度,对农村公路建设计划、建设资金、设计监理、招标过程、施工管理、质量监督、安全环保、竣工验收、养护管理、客运发展全面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施工现场设立建设项目告示牌,以便社会监督和质量问题举报。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环境保护或者安全生产的事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
第四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重点项目质量缺陷责任期为2年,一般项目质量缺陷责任期为1年,质量保证金为施工合同额的5%。
质量保证金由施工单位交付,由建设单位设立专户保管。质量缺陷责任期满、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后,质量保证金应当返还施工单位。
第七章 工程验收
第四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由各地(市)交通运输局组织验收;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对农村公路工程验收工作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少于项目个数的5%~10%;对各地(市)交通运输局已验收完的项目进行竣工后抽查评定,抽查比例不少于项目个数的4%~8%。
各地(市)质量质量监督分站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进行交工前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对符合竣(交)工验收条件的项目进行竣(交)工验收。农村公路重点项目按交工、竣工分别进行验收工作,其他项目交(竣)验收工作可一并进行。
第四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竣(交)工验收办法参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执行。
第四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各地(市)交通运输局及时印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和各地(市)质量质量监督分站依据竣工验收结论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并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核备。
第四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各地(市)人民政府及时落实养护责任和养护资金,加强养护管理,开放交通,确保安全畅通。
第四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各地(市)交通运输局及时更新数据库和电子地图,并将建设项目批复文件、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报公路局备案。
第八章 养护管理
第四十九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全面养护、保障畅通”的原则。逐步建立责权明确、管养分离的养护管理体制。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措与管理应遵循“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统筹安排、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08]43号)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财政预算中安排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或中央财政对一些特殊困难地区,通过转移支付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旅游、矿山等其他专用公路由受益部门或使用单位筹集资金并承担养护任务,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管理。(财政建议:着重突出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公路养护主体责任)第五十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设立全区农村公路水毁和雪灾抢险保通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于中央车购税和自治区本级预算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进行管理和审批。
各地(市)交通运输局根据本地区农村公路水毁和雪灾抢险保通需求申报,建立全区农村公路水毁和雪灾抢险保通长效机制。(自治区本级财力中无此专项资金,对资金来源请再斟酌。)第五十一条 自治区公路局和各地(市)交通运输局承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和指导职责,督促、检查、帮助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单位提高养护管理水平。
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健全专业养护和群众养护、常年养护和季节性养护、流动性养护相结合制度,积极推行多种形式的养护承包责任制。
第九章 路政管理(建议增加路产路权的赔补偿、资金的收缴与安排、恢复与建设等方面相关内容)第五十二条 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参照《路政管理规定》执行。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结合养护工作,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的作用和沿线农牧民的积极性,共同做好农村公路养护工作。
第五十三条 各地(市)交通运输局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路政管理队伍建设,提高路政人员执法水平,严格管理,维护好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畅通。
第五十四条 各地(市)、县(区)交通运输局依法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工建设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或质量督查中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的,一经查实,将停拨项目建设资金。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各地(市)、县(区)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规范、不合格的,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扣减相应额度的下年度项目计划。
第五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发现设计地形与实地不符,设计文件作废并将设计单位列入全区不诚信单位名单。
第五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发生质量、环保、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及《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五十九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将制定出台《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工作考评办法(试行)》,每年对参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从业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安排下一年度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计划的依据,排名靠后的地(市)将缩减建设资金。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