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工作当中怎么去确定或者判定什么情况属于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副局长孙永红今日详细列举了十种情况。
2月24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将联合举行专题新闻发布会,介绍《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有记者问:我注意到这次的合作备忘录是对于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际工作当中怎么去确定或者判定这些对象属于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的?
孙永红回答,初步界定了十种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的行为和当事人:
(一)货运车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
(二)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
(三)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的;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情节严重,被吊销经营许可的;
(五)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或者1年内被给予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超限运输行政许可,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七)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驾驶人、源头单位、大件运输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八)因堵塞交通、强行冲卡、暴力抗法、破坏相关设施设备,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九)因违法超限超载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十)暴力抗法致人死亡或伤害的。
孙永红指出,目前初步界定了这十种情况,将会根据下一步交通部治超工作的总体进展,可能在界定上还会有些动态的调整,将来严重违法失信行为逐渐减少,治超工作收到比较好的效果之后,可能在联合惩戒的情形界定上会有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