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直各事业单位:
现将《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陕财办采资[2011]124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应站在推进政府采购制度创新的高度,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抓好方案的落实。
二、采购人应当允许并接受供应商以专业担保机构出具担保函的形式交纳保证金,对已出具投标担保函的,采购人不得再要求供应商提供银行资信证明等类似文件。
三、在投标担保与履约担保业务中,采购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供应商可以以投标担保函、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投标或履约保证金,并将政府采购担保函的样本作为采购文件的附件。
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时间暂定2年,从2012年始至2013年止,对试点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要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
二○一二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