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是国家发展、民族振兴的第一生产力,科技创新是推动科技进步的不竭动力。在5月28日召开的两院院士大会上,强调指出,中国要强盛、要复兴,就一定要大力发展科学技术,努力成为世界主要科学中心和创新高地。科研诚信建设是科研工作的基石,是突破我国当前科研藩篱的重要举措,对于我国切实解决科研诚信突出问题、优化科研创新环境、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意义深远。中办、国办立足于我国科研发展现状,以“科研诚信”为着力点,于5月30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科研诚信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工作机制等,着力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科研诚信建设新格局。
主体联动,共建科研诚信管理体系。首先是责任体系共建。《意见》第二部分将诚信管理所涉责任主体清晰、明确地划分为四类:一是以科技部、社科院为代表的各级管理机构;二是从事科研活动及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各级机构;三是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四是从事科研活动与科技管理服务的各类人员,并在第四类中要求研究人员、项目(课题)负责人、研究生导师、评审专家、咨询专家、评估人员、经费审计人员按照各自领域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开展工作。其次是制度建设共建。由科技部、社科院和从事科研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从两个层面完善诚信管理制度;由科技部、社科院会同教育部、中科院、科协等部门依法依规研究制定统一的调查处理规则;由新闻出版部门和科技部分别负责学术期刊的管理和预警制度建设。再次是诚信氛围共建。由三类责任主体从不同角度加强科研诚信宣传教育:一是由从事科研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科研人员、师生及有苗头性问题的人员开展教育或谈话;二是由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对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的科研人员开展教育;三是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要主动加强教育培训功能,引导科研人员开展研究。
信息贯通,共享科研诚信管理动态。首先要加强科研诚信信息的平台建设,即建立完善科研诚信信息系统,《意见》在这点上坚持了普遍性与特殊性、两点论与重点论的统一,要求在建立覆盖全国的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信息系统的基础上,研究拟定适用不同类型科研活动和对象特点的科研诚信评价指标、方法模型,并重点对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管理或实施、科技统计等科技活动的有关责任主体开展诚信评价。其次是拓宽科研诚信信息的联通渠道,把握好整体与部分的统一,从类别上加强科研诚信信息与全国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从区域上加强全国与地方科研诚信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从对象上加强各主体在不同阶段、不同权限内的信息共享。再次是扩大科研诚信信息的应用范围,加强科研诚信信息跨部门跨区域的共享共用,推动在形成许可、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评定、纳税信用评级等工作中将科研诚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
多维监管,共治科研诚信管理生态。就科研活动而言,实施全程管理。《意见》提出“全流程管理”,使得对于科研诚信的管理覆盖了科研活动的整个生命周期,具体到了科研活动的每一个环节,如立项、实施、产出、评审、应用等,并设置了相应的诚信管理制度,如从科研诚信承诺制、科研过程可追溯制以及长周期考核制等,充分显示了科研诚信管理的坚定决心。就科研主体而言,强调责任连坐,《意见》不仅针对责任人列出了一系列高压惩治举措,如诫勉谈话、取消立项资格、取消晋升资格以及依法依规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还特别强调了管理者责任,对于包庇、纵容甚至骗取财政资助项目或奖励的单位,要给予约谈主要负责人、停拨或者核减经费、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移送司法机关等处理。就监管主体而言,注重协同配合。除了充分明确科研活动有关责任主体的职责以外,《意见》提出立法、司法部门要适时出台相应刑事制裁措施,各级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科研诚信建设并切实加强领导,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作用,从多个层面保障科研诚信建设的有效推进。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通过“主体联动、信息贯通、多维监管”所形成的科研建设合力建立在尊重科研规律和我国科研发展现状的基础上,注重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纠错机制,注重在实践养成、调查处理方面实现突破,注重在管理方式上加强信息技术的应用,注重在制度设计中与党内监督执纪有关条例对表,注重在科研诚信建设中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充分体现了“实事求是”的原则,有利于《意见》在我国的贯彻落实和进一步深化。
宽严相济,制度的笼子紧一点,社会的风气就更清新一些。《意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以高压态势着力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科研诚信建设新格局,有利于为科研工作者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使恪守诚信规范成为科技界的共同理解和自觉行动,从而进一步构筑科研创新的健康肌体,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我国成为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记者孙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