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地方交通信用>福建>政策文件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F--福建省交通厅运输厅2010-10-25
字号:

各设区市交通局(委)、漳州开发区交通局、沿海各港口(务)局、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交通质监局、省交通信息通信中心:
  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全省公路、水运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我厅组织制定了《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九月十五日
  

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全省公路、水运建设从业单位和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以及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以下同)及从业的项目建设管理(代建)、施工、监理、勘察设计、试验检测、咨询、材料供应及招标代理等单位和人员(以下简称从业单位和人员)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信息管理包括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以及信息的采集、审核、上报和发布等工作。
  第四条 信用信息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 信用信息内容
  第五条  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信息,从业单位(含从业人员,以下同)基本情况信息,从业单位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
  第六条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总投资、开竣工时间、参建单位、形象进度、完成投资及项目的审核审批信息等(具体按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要求填写)。
  第七条  从业单位基本情况信息主要指从业单位的名称、资质、人员和设备、产值、注册资金、主要业绩以及承建的项目等主要信息(具体按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要求填写)。
  第八条  从业单位良好行为信息主要有:
  (一)从业单位在实施具体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有关的强制标准,严格履行合同,重信承诺,在维护市场秩序中起到良好的作用,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和奖励的信息;
  (二)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为良好以上信用等级(AA级、A级)的记录。
  第九条  从业单位不良行为信息主要有:
  (一)从业单位在实施具体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强制性标准,在工期、质量、安全、环境和市场秩序等方面造成不良影响,受到工程所在地设区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港口、航道)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和通报批评等信息。
  (二)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为较差以下信用等级(C级、D级)的记录。
  第十条  信用评价信息是指省交通运输厅或其委托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运输厅制定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企业信用考核、评价办法和规则,对公路、水运建设从业单位从业行为状况的考核与评价结果。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信用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十二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统一管理工作。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高指”)、省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公路局”)、省港航管理局(以下简称“省港航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高速公路、普通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具体管理工作;省交通质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在我省工商注册的公路水运施工、监理、勘查设计、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基本情况信息管理工作;各设区市交通局(委)、沿海各港口(务)管理局分别负责本管辖区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省交通信息中心具体负责信息系统的软件开发、维护工作。
  第十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信用信息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实际,制定和完善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和完善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三)指导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四)向交通运输部报送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有关信用信息;加强与交通运输部和省直有关部门的联系,逐步推进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管理联动。
  (五)发布以下信息:
  1.我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信息;
  2.在我省工商注册的公路、水运建设从业单位基本情况信息;
  3.在我省从事公路、水运建设的从业单位的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
  4.其他与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  省高指信用信息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组织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施工、监理、勘察设计、试验检测从业单位基本情况信息除外)的采集、审核和报送工作,以及以上信息变更的采集、审核和报送工作。
  第十五条  省公路局信用信息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组织我省普通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施工、监理、勘察设计、试验检测从业单位基本情况信息除外)的采集、审核和报送工作,以及以上信息变更的采集、审核和报送工作。
  第十六条  省港航局信用信息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组织我省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施工、监理、勘察设计、试验检测从业单位基本情况信息除外)的采集、审核和报送工作,以及以上信息变更的采集、审核和报送工作。
  第十七条  省交通质监局信用信息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在我省工商注册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勘察设计、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基本情况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报送工作,以及以上信息变更的采集、审核和报送工作。
  (二)负责将本单位对所监督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奖惩产生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报送省交通运输厅。
  第十八条  省交通信息中心信用信息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信用信息系统的软件开发和维护;
  (二)负责做好信用信息系统使用的指导、培训工作。
  第十九条 各设区市交通局(委)、沿海各港口(务)管理局信用信息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组织管辖区内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和上报工作,以及以上信息变更的采集、审核和报送工作。
  第二十条 各公路、水运建设各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负责本项目基本信息的录入和上报工作;在我省工商注册的公路、水运建设各从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基本情况信息的录入、上报工作。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发布和变更
  第二十一条 各相关单位应及时录入、审核、报送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信息,省交通运输厅对通过审核的信息记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将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信息除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信息的采集、审核、报送、发布和变更按以下流程。
  (一)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分别负责组织高速公路、普通公路(主要为国省道)、水运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信息的采集、审核和上报;
  (二)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每月25日前自行登录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报送本项目基本情况信息(项目形象进度和完成投资按照当月情况;填报的信息若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需注明不可公布),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各设区市交通(港口、航道)行政主管部门当月28日前对普通公路和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项目基本情况信息进行审核、报送;
  (四)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次月3日前对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和各设区市交通(港口、航道)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基本情况信息进行审核、上报;
  (五)省交通运输厅及时记入、发布经审核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勘察设计、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在我省工商注册)基本情况信息的采集、审核、报送和发布按以下流程。
  (一)省交通质监局负责组织以上从业单位基本情况信息的采集、审核和报送;
  (二)各从业单位自行登录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报送本单位基本情况信息(填报的信息若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需注明不可公布),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各设区市交通(港口、航道)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单位报送的信息,及时进行审核、报送;
  (四)省交通质监局及时对各设区市交通(港口、航道)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信息进行复核、上报;
  (五)省交通运输厅及时记入、发布经审核的相关信息;
  (六)以上从业单位基本情况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按以上信息的采集、审核、报送和发布等流程进行变更。
  第二十四条  公路、水运建设市场除施工、监理、设计、试验检测外其他从业单位基本情况信息的采集、审核、报送和发布按以下流程。
  (一)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分别负责组织高速公路、普通公路(主要为国省道)、水运建设项目以上从业单位基本情况信息的采集、审核和报送;
  (二)各从业单位自行登录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报送本单位基本情况信息(填报的信息若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需注明不可公布),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各设区市交通(港口、航道)行政主管部门对普通公路和水运工程各从业单位报送的信息,及时进行审核、报送;
  (四)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和各设区市交通(港口、航道)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从业单位基本情况信息及时审核、上报;
  (五)省交通运输厅及时记入、发布经审核的相关信息;
  (六)以上从业单位基本情况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按以上信息的采集、审核、报送和发布等流程进行变更。
  第二十五条  公路水运建设从业单位良好行为信息的采集、审核、报送和发布按以下流程。
  (一)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分别负责组织高速公路、普通公路(主要为国省道)、水运建设从业单位良好行为信息的采集、审核、报送;
  (二)各公路水运建设从业单位自行登录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报送本单位良好行为信息,并附相关表彰奖励确认文件,同时对其真实性负责;各设区市交通(港口、航道)行政主管部门、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交通质监局等单位也可登陆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报送从业单位良好行为信息,并附相关表彰奖励确认文件;
  (三)各设区市交通(港口、航道)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对从业单位报送的良好行为信息进行审核、报送;
  (四)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及时对高速公路从业单位和各设区市交通(港口、航道)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从业单位良好行为信息进行审核、上报;
  (五)省交通运输厅及时记入、发布经审核的相关信息;
  (六)公路、水运建设从业单位良好行为信息发生变化需变更时,变更信息的采集、审核、报送和发布仍按以上流程。
  第二十六条  公路水运建设从业单位不良行为信息的采集、审核、报送和发布按以下流程。
  (一)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分别负责组织高速公路、普通公路(主要为国省道)、水运建设从业单位不良行为信息的采集、审核、报送;
  (二)各设区市交通(港口、航道)行政主管部门、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交通质监局等单位登陆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报送从业单位不良行为信息,并附相关行政处罚、通报批评等确认文件;
  (三)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及时对各设区市交通(港口、航道)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从业单位不良行为信息进行审核、上报;
  (四)省交通运输厅及时记入、发布经审核的相关信息;
  (五)公路、水运建设从业单位不良行为信息发生变化(包含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变更或撤销的处罚决定等)需变更时,变更信息的采集、审核、报送和发布仍按以上流程。
  第二十七条  公路水运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信息由省交通运输厅直接录入、发布。
  第二十八条 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认为公布的信息有误的,均可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异议;省交通运输厅将组织核实,确有错误将及时给予更正,并通过信息平台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  信用信息公布期限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设定: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信息、从业单位基本情况信息公布期限为长期;
  (二)从业单位良好行为信息公布期限为2年,信用评价信息公布期限为1年; 
  (三)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为2年,行政处罚期未满的不良行为信息将延长至行政处罚期满;
  (四)水运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不良行为信息发布持续期限原则为1年,行政处罚期未满的不良行为信息将延长至行政处罚期满。给予处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不良行为的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不良行为人向给予处罚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确认后,按信息采集程序逐级上报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后,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6个月,同时将整改结果列于相应不良行为记录后,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可根据情节延长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    
  上述期限均自认定相应行为或作出相应决定之日起计算;公布信息期满后系统将自动解除公布,转为系统档案信息。

第五章  信用信息的使用
  第三十条  信用行为记录信息以年度为周期实行动态考核管理。各级交通(港口、航道)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逐步建立诚信激励机制,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工程担保、评优评先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已公布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行为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奖励,对失信行为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制度,指定专人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保证信用信息及时更新。
  第三十二条  各从业单位违反本细则规定,迟报、瞒报和虚报信用信息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信用信息征集、管理和使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及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信用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由省交通运输厅信息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