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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统计局关于印发《福州市统计局关于统计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福州市统计局2017-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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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关单位:
  现将经审核修改后的《福州市统计局关于统计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福州市统计局关于统计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细则》
  福州市统计局
  2017年11月9日
  附件
  福州市统计局关于统计领域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细则
  为加快推进统计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健全实行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促进广大企业依法独立真实报送统计资料,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信用建设规划提升城市信用水平的工作方案》(榕政办[2016]261号)和《关于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16]26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加强统计诚信文化建设,建立健全统计信用制度,建立健全守信统计激励和失信统计惩戒机制,建立健全统计信用信息系统,建立健全统计失信企业公示系统,强化统计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教育,强化统计法律法规意识,强化对统计调查对象和统计从业人员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推动开展统计诚信承诺活动,积极营造“诚信统计光荣、虚假统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提供扎实的道德保障。
  二、实施对象
  (一)统计守信对象:在统计领域具有诚信统计的企业(以下简称“诚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下简称“诚信相关人”)。
  统计领域诚信认定:
  1.为履行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3.执行统计调查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
  4.积极配合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数据核查;
  5.未被其他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失信名单,未发现有任何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行为。
  (二)联合惩戒对象:在依法开展的统计调查中,编制虚假统计数据、虚报(瞒报)统计数据数额较大或者虚报率(瞒报率)较高,经统计部门根据《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公告2014年第3号)等有关法规规定,依法认定并通过福州市统计局网站公示的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以下简称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失信人员)。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
  1.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2.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高,违法数额较大;
  3.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严重;
  4.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5.有其他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三、实施措施
  (一)守信激励措施:
  1.对信用记录好的企业,在重大项目建设招标中应优先选择;
  2.财政部门在财政补贴等行政管理事项中对统计信用好的企业应优先考虑财政补贴;
  3.建议在评名牌、著名商标、质量奖等活动中,可予以优先考虑;
  4.市场监管部门在企业注册登记中可优先予以办理。
  (二)统计部门依据统计法对失信企业及失信人员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通过福建省统计局网站、福州市统计局网站、“信用福州”网站等规定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信息;
  2.将失信企业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再次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延长公示期限。
  (三)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市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编办、市文明办、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福州海关、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金融办、市交通委、市建委、市水利局、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保监局、市总工会、共青团、市妇联、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针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以下联合惩戒:
  1.依法依规限制取得政府性资金支持。(实施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2.依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实施单位:市财政局、市建委、市交通委、市水利局、市经信委等相关单位)
  3.将失信企业及其相关人员有关信息作为公司债券和股票发行审核的参考,从严审核企业债券发行。(实施单位:福建证监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4.暂停审批科技项目。(实施单位:市科技局)
  5.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单位:市财政局)
  6.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实施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7.严格、审慎审批新改扩建项目的环评事项。(实施单位:市环保局)
  8.从严审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实施单位: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9.依法限制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者限制成为股权激励对象。(实施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福建证监局)
  10.对其进出口货物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单证审核和布控查验。(实施单位:福州海关)
  11.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实施单位:福州海关)
  12.将失信企业有关信息纳入检验检疫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依据《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对其进行信用评级和监督。(实施单位: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3.按属地原则认证机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认证证书。(实施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4.在审批保险公司设立时,将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的失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实施单位:福建保监局)
  15.在外汇主体监管时作审慎性参考。(实施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16.依法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等有关单位)
  17.对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授予荣誉称号时,应当参考其统计信用状况,对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不予颁发政府荣誉;及时撤销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获得的荣誉称号。(实施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文明办、市总工会、共青团、市妇联等各部门共同实施)
  18.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实施单位:市委编办)
  19.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限制担任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等相关单位)
  20.将失信人员有关信息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和统计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会计、统计等有关的工作,不能取得会计、统计等有关专业职称。(实施单位: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21.依法限制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审批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时,将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失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实施单位: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保监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具有金融机构任职资格核准职能的部门)
  22.将统计上严重失信行为作为投资等优惠性政策认定,金融机构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审批证券、证券投资资金及期货公司设立、变更,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基金备案,相关责任人考核、干部选任等的重要参考。(实施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商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州海关、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四、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1.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期限为1年。公示期间,企业认真整改到位并提出申请,经履行公示职责的统计机构核实后,可以从公示网站提前移除企业信息,但公示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公示期间,企业整改不到位被查实的,公示期限延长至2年。
  公示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统计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情况等。
  2.福州市统计局定期将统计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相关信息在福州市统计局网站、“信用福州”网站等系统向社会公布。
  3.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本实施方案的内容,依法依规对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4.建立动态管理机制。联合惩戒1年期满,被惩戒对象须在期满前30日个工作日向所在地统计部门提出移除申请,并逐级报送至省统计局,经省统计局审核验收报国家统计局审定后予以移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