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将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作为规范市场行为、提高行业监管水平的重要抓手,着力打磨信用管理“金刚钻”,干好行业监管“瓷器活”,重庆市道路运输行业诚信风尚逐步树立,公路水运建设质量安全得到显著提升。
重庆推进交通信用体系建设体现出四个特点。一是上下一致。在交通运输部出台相关文件后,迅速结合文件要求出台重庆市相关文件,将交通运输部的政策转化为具体执行措施,确保政令畅通。二是分级管理。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负责全市交通信用体系建设的统筹规划,建立全市交通信用信息平台。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各行业管理局、市交委业务处室负责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的征集、评价和发布,并上报相关信息。三是协同合作。注重加强与司法机关、金融机构、工商管理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不断完善信用数据基础建设。四是循序渐进。根据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边试点、边总结、边推广的方式,先后建立了公路水运建设市场、道路运输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及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把水路运输、铁路及民航建设市场纳入信用管理远期目标。
为信用管理“定规矩”
2003年以来,重庆市交委开始着手信用管理工作,多次通过行政办公会专题研究,先后制定出台了《重庆市交通信用管理办法》《重庆市交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规定》等14个信用规范性文件,在重庆交通系统基本形成了从企业到个人无缝对接的信用制度体系。其中,2011年出台的《重庆市重点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主要岗位人员信用管理办法》是全国交通系统首部针对建设从业人员个人从业行为的管理办法,使重庆市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突破性地从管理单位发展为管理单位和人员并重的阶段。
这一系列文件逐步将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和施工监理主要岗位的从业人员,道路旅客运输、危险货物运输、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汽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从业企业和从业人员纳入了信用管理范围,从信息内容、采集、评价、发布、异议申诉处理、公开和共享、结果应用及信息安全等诸多方面建立了管理制度,完善了信用标准体系。
注重平台建设 确保信用体系高效运转
重庆在已建成的重庆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企业及水运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基础上,结合陆续出台的相关信用管理制度,加快建设道路运输市场信用、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交通行业信用信息管理与监测分析系统等9大信息系统,实现了“一户式”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发布。
以信用信息跨部门跨区域应用为导向,在平台建设中高度重视信用记录数据的可信赖性、可追溯性。将信用信息初步分为“从业者自行登记”“通过业务部门核验”“行政权力产生”等不同的可信赖程度,以支持各部门根据各自工作需要灵活应用信用信息。对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权力产生的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了对信用数据的可追溯,确保信用信息在跨部门、跨区域协同应用中可信赖。
建立“从业单位录入、委属业务机构审核、市交委审定发布”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以及“业主初评、委属业务机构初审、市交委审定、结果公示和社会公告”的评价程序,将信息的录入情况与评价对象日常考核挂钩,结果直接纳入信用评级内容。
严格平台动态监管,对进入重庆市交通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在招投标活动和履行合同中的信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适时公布,实现了与交通运输部部级平台的信息共享和互通。
落实信用应用 提升行业监管水平
截至2015年,重庆市基本建成了覆盖交通建设市场和道路运输市场的信用体系。通过在各子行业落实信用评价及应用,突出信用管理在行业监管中的支撑作用,把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作为交通管理的重要手段。对信用好的从业单位在办理行政许可、评标信用打分、投标保证金、履约担保金等方面给予方便和优惠;对信用等级低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重点监管,并限制准入。
2013年以来,在道路运输领域中,重庆对全市30余万名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及部分道路运输企业开展了诚信考核。全市共有1600余名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因信用考核不合格,被吊销从业资格证,并被处以禁业5年等处罚。具体到出租汽车行业,重庆市主城区50余家出租汽车企业、4万余名出租车驾驶员全部建立了信用信息档案,累计2000余名出租汽车驾驶员因诚信考核被扣分而受到所属企业内部处理,40余名出租汽车驾驶员被清理出从业队伍。
以问题为导向 不断扩充信用管理范围
重庆结合管理实际,明确交通运输行业存在的监管重点和难点,以问题为导向,建立了信用管理动态调整维护机制。
扩大信用信息管理范畴,做到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全覆盖。在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公路水运建设企业信用评价基础上,重庆市还增加了交通建设主要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体系,并扩展了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内容,将个人信用评价与相应单位信用评价相关联。
不断完善信用评价指标,着力破解建设领域监管难题。针对重庆交通建设项目大范围采用BOT+EPC模式,增加对总承包单位的信用评价,明确并细化各项评价指标。
将信用信息与各部门现有业务系统有机融合,使交通运输从业企业、从业人员(如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信用记录在道路运政管理系统、公路路政治超系统、交通综合执法系统、信用系统之间实现“一数一源”,避免重复录入,做到全市交通运输行业跨区县、跨部门共享互认。同时,在涉及行业准入及退出的行政审批以及行政处罚中,依法进行信用信息的关联应用,提高失信违法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