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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指示】规范流程突出重点 确保治超工作取得实效
——部公路局副局长孙永红谈规范治理货车超限超载专项行动有关执法工作

中国交通新闻网  马珊珊 朱静      2016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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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8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五部门联合召开全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全面部署新一阶段治超工作思路和任务,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从9月21日起,按照调整后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开展路面联合执法。

    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执法过程中的一些问题也逐渐浮现出来。日前,交通运输部联合公安部印发了《关于规范治理超限超载专项行动有关执法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副局长孙永红就《通知》下发的背景,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联合执法,特殊车辆治理等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专访。

    新一轮治超工作开展后,促进了公路物流运价的逐步合理回归。

    记者:五部门关于治超的电视电话会召开至今已近两个月,近段时间,我国对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的集中治理进展如何,取得了哪些效果?

    孙永红:8月18日召开的电视电话会对新一阶段治超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此次治超工作涉及到超限认定标准、执法模式的调整,是对近年来传统治超模式的重大改变,31个省(区、市)按照会议精神,全面启动了新一轮的治超工作。目前,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治理工作平稳顺利推进。

    从集中整治初期的情况来看,在前期的大力宣传引导下,大多数车辆能够按照调整后的限载标准进行装载,路面行驶的超限超载车辆明显减少。治超信息系统联网数据显示,9月21日以来,超限检测站点检测车辆的超限率同比下降了34%,严重超限超载车辆同比下降了57%。

    除此之外,公路物流运价也逐步合理回归。专项行动开展以来,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公布的公路物流运价指数显示,9月的运价指数比8月回升2.7%。总体来看,治超对公路物流运行整体影响不大。据相关机构预测,如果专项治理工作能够持续推进,道路货运价格将小幅上涨。运价的上涨,是对多年来形成的畸形市场的纠正,属于合理回归,不仅不会对运输企业的生存带来影响,反而会促进企业良性发展。一方面可以促进道路货运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摆脱仅仅依靠价格血拼和安全的低水平竞争格局,增加运输效率,降低企业安全成本;另一方面,也可以促进运输企业网络化、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发展,促进综合运输结构进一步优化,加快企业转型发展。

    两部门联合执法初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记者: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治理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的专项行动已有明确的方案,为何还要下发关于规范执法工作的通知?

    孙永红: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的专项行动已于9月21日启动,但是,在两部门联合执法初期,也逐步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一方面,在部分路网较为发达、执法不严的地区,还存在部分短途运输车辆采取绕行、错时行驶等手段躲避检查,进行超限超载运输的行为。另一方面,国家标准的落实还需一定时间过渡,对“高箱”集装箱运输车辆高度超过超限标准问题、低平板半挂车外廓尺寸超限问题等,社会反映较为强烈。此外,部分地区执法人员对整治三轴以上货车的车货总重超过规定限值的执法重点理解还不太一致。

    为此,经两部门协商一致,联合下发了《通知》,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集装箱运输车辆、低平板半挂车等部分特殊车辆明确了执法要求,并对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流程、称重和卸载单据式样进一步明确。《通知》的下发,是对专项行动的细化和完善,专项行动的主要原则并没有改变。

    只有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流程才能确保两部门密切协作配合,使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记者:《通知》对各地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合执法的职责和工作流程作出了哪些规范界定?

    孙永红:专项行动期间,全国各地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托公路超限检测站联合开展执法。未设置超限检测站的地区,可以依托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并公布的执法站所、停车场、卸载场等具有停放车辆及卸载条件的地点或者场所开展联合执法。

    《通知》明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挥引导车辆到超限检测站接受检测;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对车辆进行检测,对超限超载运输的车辆,责令并监督其消除违法状态,并根据称重检测结果,填写称重和卸载单;交通民警收到称重和卸载单后,依据超载比例,依法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的驾驶员;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放行已消除违法状态的车辆。同时,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还会将有关信息抄送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严格实施“一超四罚”等。

    专项行动将重点查处三轴以上货运车辆车货总重量超过限载标准的行为。

    记者:此次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是什么?现阶段针对集装箱运输车、低平板半挂车等特殊车辆将如何处置?

    孙永红:《通知》对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再次进行强调,集中查处三轴及以上货运车辆车货总质量超过限载标准的违法行为,确保整治的效果,外廓尺寸超过限定标准的,另行部署整治。

    我们主要有几层考虑:一方面,对公路设施及道路交通安全影响最大的是重量超限行为,尤其是三轴以上货车超限行为;另一方面,对于大多数车辆来说,车货总质量超过限载标准,外廓尺寸也基本都超限,管住了重量,也就管住了大多数的尺寸超限情况;同时,在治超执法力量有限的情况下,为了更好地突出整治效果,我们需要抓住主要矛盾。因此,在《通知》中提出了专项行动期间,重点查处三轴以上货运车辆车货总质量超过限载标准的行为。下一步将在车货总质量符合限载标准的基础上,重点查处外廓尺寸超限行为,具体工作将另行部署。

    而对于部分特殊车辆,专项行动期间我们更多地考虑执法处置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软处理”。

    以低平板半挂车为例,按照GB1589—2004的规定,低平板半挂车是用于大件运输的专用车辆,2007年起工信部已取消该车型的生产公告。据估算,目前全国的保有量达到20多万辆,其中80%属于套牌车辆,这些车辆的总宽度、总长度都超过限值标准,不仅对公路设施产生严重影响,也极大地破坏了运输市场公平,对此类车型应坚决予以整治。但考虑到现有车辆的保有量众多,需要采取稳妥的方式予以治理。因此在《通知》中,提出了专项行动期间重点查纠其车货总重量超过限载标准和假牌套牌违法行为,对低平板半挂车运输普通货物的整治工作另行部署。

    集装箱运输车辆也是目前舆论讨论较为集中的问题。在目前国际通用的标准集装箱中,集装箱的高度为2.896米、2.591米、2.438米以及小于2.438米四种,而用于运输集装箱的普通牵引车鞍座高度一般为1.3米至1.5米左右,除2.896米集装箱高箱外,集装箱运输车辆的车货总高度均能保持在4米以下。而在2004年实施GB1589—2004中,提出了集装箱挂车列车高度4米,2007年1月1日以前,集装箱挂车的车高最大限值为4.2米的要求,但由于主体责任不落实、执法不严等原因,集装箱运输车辆车货总高度为4米的要求没有得到有效落实。为此,在今年7月26日修订实施的GB1589—2016中,对牵引车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运送高度为2.896米标准集装箱的半挂牵引车,鞍座高度不应超过1.11米,车货总高度为4米。据此,我部确定了车货总高度4米的超限认定标准。考虑到国标从发布实施到相应车型的量产和更新还需一定时间过渡,目前运输市场上低鞍座牵引车数量很少,为了确保运输市场稳定,在《通知》中提出了对载运标准集装箱的挂车列车的检查重点是车货总质量是否超过限载标准,专项行动期间暂不对外廓尺寸进行检查,具体整治工作另行部署。

    《通知》中还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车辆运输车等特殊车辆的执法要求有明确规定,希望相关执法部门按照规定严格执行,确保专项行动平稳顺利开展。

    针对集装箱运输车辆、低平板半挂车等车辆通行问题,提出了设置过渡期,合理消化存量、控制增量的治理思路,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

    记者:下一步还将采取哪些措施继续推动治超工作的持续进行?

    孙永红:一是针对此前出现的执法不严、超限车辆依旧存在等问题,我们也积极采取措施,会同相关部门成立了督导检查组,下一步将对各地的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明确治超政策标准,有效推进各项工作深入开展;同时也将进一步畅通举报渠道,接受社会各界对治超工作的监督,对反映的各类执法、超限超载有关方面的问题,将督促各有关部门及时予以解决。

    二是针对集装箱运输车辆、低平板半挂车等车辆通行问题,我们制定了专门的治理方案,提出了设置过渡期,合理消化存量、控制增量的治理思路。下一步我们将在认真听取各方意见、考虑各方利益诉求的基础上,按照“明确目标、突出重点、把握节奏、分步实施”的原则,尽快完善治理方案,提出切实可行的治理措施,积极稳妥化解存量,合理引导新增标准化车型,引导公路运输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三是在专项行动中提出了高速公路入口检测管理的要求,鼓励各地加快实施入口称重阻截模式,制止违法超限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行驶,同时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系统升级改造,将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与治超联网信息系统融合,实现车型自动识别,加快自动检测效率,使高速公路入口检测管理措施能够最大限度发挥作用。

    四是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拟从限制市场准入和行政许可、限制融资和消费、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评优表彰等方面,实施联合惩戒。通过建立多部门、多行业的联合惩戒机制,对违法失信主体形成强大威慑,让守信者路路畅通、失信者寸步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