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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关于规范共享单车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来源: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017-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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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推进共享单车规范管理,引导市民文明使用共享单车,打造绿色、低碳、便捷的交通出行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33号)《昆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积极倡导市民绿色、低碳出行,合理配置城市公共资源,推进共享单车规范管理,维护城市环境,着力打造“世界春城花都、历史文化名城、西南开放门户、国际旅游城市、中国健康之城”的城市品牌,促进和谐宜居的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建设。

  二、发展定位

  共享单车作为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补充,主要服务于市民中短距离通勤出行和公共交通的短距离接驳换乘,兼顾休闲、旅游、健身等功能。

  结合本市道路通行条件实际,不支持和发展电动自行车作为共享单车供市民使用。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低碳智能、便民利民”的原则。把方便市民出行作为首要任务,为广大市民提供便捷、智能、绿色、舒适的出行服务。

  (二)坚持“市级统筹、属地管理”的原则。市级管理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制定政策文件和标准,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开展相关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负责共享单车规范发展的具体管理工作。

  (三)坚持“市场引导,合理配置”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科学把握与人口总量、市民出行、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相匹配的投放量和投放节奏,防止无序扩张。

  四、秩序管理

  (一)共享单车停放点设置

  共享单车停放点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基础设施完善情况逐步实施。利用城市道路设置共享单车停放点的,不得占用无障碍通行设施,不得妨碍行人通行。应急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商业步行街等特定的区域不适合设置停放点的,可设置共享单车禁停标志。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负责属地范围内共享单车停放点的设置管理工作,重点在居住小区、公共交通站点,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道路上设置共享单车停放点,方便市民出行和换乘其他公共交通工具。

  2.鼓励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在商业中心、文化娱乐中心、医院、车站、办公区和景区景点等公共场所设置共享单车停放点。

  3.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在取得辖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相关管理部门同意后,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停放点。

  (二)共享单车停放管理

  1.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当组建专业运营维护团队,根据共享单车投放量确定维护人员数,负责做好共享单车的停放管理和秩序维护。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管理,保持共享单车停放点干净、整洁,停放有序。

  3.城市数字化网格监督员、城市管理志愿者发现共享单车未按规范停放或者有其他影响市容市貌行为的,应当将情况上报智慧城管服务指挥中心,并及时将共享单车移放到停放点,共同维护交通和市容秩序。

  4.共享单车停放点应当对社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共享使用。

  五、运营管理

  (一)运营企业

  1.在本市从事共享单车运营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自觉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依法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设立服务机构。

  2.应当在投入运营前20日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提供具体开展共享单车租赁服务的运营模式说明、维修服务、投诉和有关纠纷处理方式等制度文本;已在本市开展共享单车运营服务的企业,应于本意见实施后20日内按要求报备。

  3.投放车辆的规模应当与全市或者区域使用通行承载能力、市民出行需求及企业线上线下服务管理水平相适应。

  4.采用实名制管理,建立使用者个人信用制度,引导使用者形成良好、文明的用车习惯。

  5.明确事故赔偿机制、流程、标准等,鼓励购买意外险和第三责任险等保险。

  6.建立完善的押金管理制度。收取押金的,须委托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监管;用户要求退还押金的,退还时间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7.确保车辆在停放点规范停放,做好车辆停放秩序、运营调度等维护管理工作。

  8.建立车辆维保服务制度,对车辆进行日常维保,定期检修,配备专门团队,及时处理故障;定期对投放车辆开展安全检测,对存在安全隐患难以修复的车辆及时回收处理。

  9.按要求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供本地注册用户量、车辆规模信息、车辆使用频率、车辆运营、信用评价等数据信息,并接入政府监管平台。

  10.完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不得侵害使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采集的使用者信息不得超越提供共享单车服务所必需的范围。

  11.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对外公布服务热线电话,做好电话受理和投诉处理。

  12.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共享单车出行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及整治工作。

  13.由于企业自身运营或其他原因需终止运营服务的,应当在终止运营服务前20日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并向社会公告,按规定清退用户押金和充值余额,回收投入运营的车辆,完成终止运营的相关工作。

  (二)车辆

  1.共享单车的技术性能和质量要求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关规定。

  2.具备车辆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鼓励推广使用具有车辆卫星定位功能和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锁。

  (三)使用者

  1.认真阅读车辆使用说明、安全操作规范,检查所租用共享单车,熟悉共享单车的性能和安全装置,按照共享单车运营企业的管理规定、要求和使用指引规范,文明使用共享单车。

  2.使用共享单车后,将共享单车停放至停放点。不得占用共享单车停放点从事其他非停放活动,不得损坏相关标识标牌等设施。

  3.注册使用共享单车须年满12周岁。醉酒、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碍或者患有其他疾病无安全骑行能力的,不得租赁使用共享单车。

  4.注册使用者不得将共享单车交由未满12周岁者使用。

  5.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五)第三方服务

  为支持共享单车长期发展,提高管理和服务效率,鼓励引入具备新技术、新模式除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外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建设共享单车智能化管理服务系统,逐步实现共享单车线上线下综合统一的管理服务,补充和完善共享单车的运营和维护工作。

  六、保障机制

  (一)责任分工

  1.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共享单车运营企业的监督管理;会同城乡规划、交通运输、城市建设等部门共同编制全市自行车慢行系统建设规划。

  2.市公安机关负责对侵占、破坏、盗窃共享单车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违反交通法律法规行为进行处罚;负责对共享单车网络信息平台和公众信息安全进行监管。

  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负责属地范围内共享单车停放点、停放标志的设置和停放秩序的管理。

  4.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共享单车的管理工作。

  (二)执法处罚

  1.共享单车在使用过程中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盗窃、故意破坏共享单车及相关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宣传引导

  1.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共享单车宣传和引导工作,倡导低碳、健康、文明的出行方式,引导公众了解、支持和文明使用共享单车。

  2.中小学校应当做好在校学生使用共享单车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禁止不满12周岁的学生使用共享单车。